女子張麗芬為家人投保時,她所雇用的外傭也投保傷害意外險,受益人為雇主,外傭後來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應支付外傭的雇主張麗芬理賠金100萬元。
印尼外勞KUSMINI為住在北縣汐止的張麗芬幫傭,90年一保險公司業務員到張女家推銷保險,順口問外傭要不要投保?結果KUSMINI投保為期一年100萬元傷害意外險。
KUSMINI在前年2月12日凌晨因住處熱水器瓦斯外洩,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張麗芬被士林地院以過失致死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由於外傭保單上的受益人填的是雇主名字,張女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指出,依財政部解釋,為避免道德危機,受益人必須與被保險人間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的死亡會影響到受益人的經濟生活或造成不利益的影響,張女是雇主,與外傭沒有保險利益存在,因此外傭指定雇主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應屬無效,這張保單的受益人應該是外傭在印尼的法定繼承人。
法官曾傳訊推銷這張保單的保險公司業務員出庭作證,她說,保單上的簽名是外傭的簽名,保險費收據也載明是收到外傭繳交的499元保費,至於保費到底是誰出的,她不清楚。
法官認為,保單上有外傭親筆的簽名,保險公司又沒有辦法證有保費到底是誰出的,這分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應是外傭,保險契約屬有效,保險法對於受益人的資格並沒有任何限制,財政部的解釋不適用於本案,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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