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購買投資型保單且繳了錢,保險公司也把這筆錢拿去投資,後來保戶決定「撤銷 契約」不買了,到底投資帳戶盈虧要算誰的?
金管會最近發函給各保險公司,明訂由 保險公司「埋單」,必須退回保戶所繳總保費。保險法規定,保戶投保並拿到保單之後,可以有十天的審閱期,在這段期間內如果撤 銷契約,保險公司必須無息退回保戶所繳的保費。
這幾年投資型保單賣的相當好,大多數保戶購買投資型保單都希望有好的報酬率,因 此也很在意投資時點。有些保險公司提供給兩個投資時點給保戶選擇,一種是投保後 的隔天開始投資,另一種是審閱期過後才開始投資。 國、內外股市屢創新高,很多保戶都希望「先買先贏」,選擇在投保後立刻投資。不 過,有保戶審閱期間考慮半天,又決定撤銷契約,但投資帳戶裡已經有盈虧。 保險業者的做法,就是直接退回投資帳戶裡的錢,也就是由保戶自負這段期間的盈 虧。保戶明明決定不要買這張保單,保險公司卻要保戶自負盈虧,這讓保戶很不爽, 因此出現爭議。
據了解,金管會日前發函給各保險公司,要求在5月底以前調整投資型保單保單條款,若保單允許客戶在審閱期結束之前就開始投資,萬一客戶撤銷契約,保險公司要自負盈虧,退回客戶所繳總保費。
業者無奈的說,如果投資型保單在這段期間賺錢,一切都沒事,但萬一虧錢,就沒完沒了,客戶也不想認這筆帳。 一般而言,保戶投保並繳交保費之後,保險公司還要核保、出單,保戶拿到保單的時 候,審閱期才開始計算,等到十天的審閱期結束,投資型保單開始投資,距離保戶繳 交保費的時間,可能有15天、20天,可能早已過了保戶認為的最佳投資時點。
據了解,在金管會發函要求之後,大多數保險公司決定,所有投資型保單的投資,都從審閱期結束後才開始投資,避免有保戶又「後悔」。
【2007/05/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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