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放國外,可不保證一定能夠成功避掉遺產稅。有一納稅人生前結購外匯投資國外長期債券,繼承人未誠實申報這筆相當新台幣1億元的長期投資財產,遭國稅局補稅及罰款4,000萬元。
台灣中部有一民眾甲君,在94年8月間死亡。國稅局受理其遺產稅申報案件時,回溯追查五年內甲的財產與資金往來狀況,結果發現甲在89年間曾出售一筆土地,獲利1億餘元,繼承人申報甲的遺產稅時,卻沒有這筆土地款的流向,涉嫌漏報。
國稅局因此深入追查甲當年出售土地後的資金流向,發現甲在售地後,即以自己的名義結購美金投資國外長期債券。這筆長期債券並沒有被列入遺產申報。
依據規定,納稅人生前結購外匯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截至死亡日止,若無外匯回存紀錄,投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申報。
國稅局在追查甲的銀行往來相關資料時,沒有發現甲有再將外匯資金結售回存的紀錄。國稅局認為,繼承人如果無法提示資料證明國外投資已不存在,即應依照規定主動誠實申報該筆國外投資。
由於國稅局在調查過程中,繼承人無法提示有利證明,因此國稅局即依規定按匯出美元金額,按死亡時匯率核算國外長期債券投資為新台幣1億餘元,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的投資項目補稅並加處罰鍰,總計連補帶罰金額高達4,000萬元。
財政部說,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名義將錢匯出國外,用以投資國外長期債券,出售時其往來銀行會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至本人帳戶的紀錄。
財政部認為,因遺產稅課稅資料係由納稅義務人所掌握,包括國人在海外的財產,納稅義務人均應負稽徵程序上的協力義務。
以這宗案件為例,財政部說,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其往來銀行都沒有外匯回存紀錄,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即應注意被繼承人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是否未辦理出售,並應提供相關資料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遭到補稅又受罰。
經濟日報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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