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9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今年起,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稅基,國稅局表示,包括今年所買進的投資型保單連結海外基金投資所得以及海外薪資等,連保險死亡理賠金超過3,000萬元,納稅人都得特別考慮是否課徵最低稅負。
依最低稅負規定,全戶海外總所得低於100萬元,或者總基本所得額低於600萬元者,可免繳稅之外,其餘超過者,都是當年所得,要課最低稅負。
由於許多壽險公司推出的投資型保單,多數連結的投資標的屬於海外基金,而根據財政部最新的稅法解釋令,海外基金的所得,未來全部都要納入所有的海外所得一併計算,這對很多利用這部份進行節稅者,又少了一個節稅管道。
國稅局近期接到許多電話,重點都與海外所得有關。國稅局歸納4個計算所得要點表示:
明(100)年才有海外總所得繳稅問題,海外所得包括:(1)海外薪資、執行業務、利息、權利金等收入,超過100萬元以上者。
(2)保險金收入,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則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沒有免稅額度。
(3)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之捐贈」。
國稅局表示,根據上述4大項所計算出的基本所得額之後,可先扣除600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算出基本稅額後,需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當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反之,當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時,其算式如下:另須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
2010年4月10日 星期六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疑義解答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11/06 新聞稿】
一、投資型保險課稅規定對保戶之影響
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保險契約,對現有保戶並無影響。
對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影響非常有限: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包含投資金額及保險費)100萬元以下者,高達94.6%,如按年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6萬元。
(二)投資帳戶之收益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現行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分離課稅所得無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股利之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另一般存款利息可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其扣繳稅款可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減除,依法課稅,對於小額投資人較為有利。至於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收益,全戶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基本所得額不超過新臺幣600萬元者,均無課徵基本稅額問題。
二、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為何無須修法?
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亦闡明相同意旨。
要保人透過投資型保險進行投資屬投資行為,與一般投資無異。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財政部應本於職權依所得稅法規定發布課稅規定。
三、為何對投資型保險之要保人課徵所得稅?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係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保險人應專設帳簿,記載要保人投資資產之價值,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依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因此,投資型保險之投資帳戶與一般保險應有之危險移轉與風險分散功能有所不同。基於租稅中立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其課稅待遇應與一般投資一致。
四、 投資型保險投資帳戶之收益,是否屬要保人已實現之所得?
投資帳戶各項投資產生之收益,例如存款產生之利息、投資基金獲配之利息、處分或贖回基金賺取之差價,要保人可自行決定繼續留在投資帳戶進行投資或依契約約定申請部分提領,與一般銀行存款之利息,存款人可決定留存於帳戶或提領運用,尚無差異,要保人對於該等收益可自由處分運用,故不論是否經提領運用,均屬已實現之所得。
五、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有那些?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可投資之標的如下:
(一) 國內:銀行存款、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或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公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結構型商品、公開發行股票、台灣存託憑證。
(二) 國外:境外基金、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外國銀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外國上市櫃股票及公司債、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六、 依目前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要保人會有那些所得?
(一)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利息、股利、證券交易所得或其他所得。
(二)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利息、股利、證券交易所得或其他所得,均歸類為海外所得。
七、 投資帳戶各類所得課稅規定為何?
(一)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分離課稅之利息或其他所得:債(票)券、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其他所得;不併計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利息所得:
(1)全年>新臺幣1,000元者,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全年≦新臺幣1,000元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保險人免開立免扣繳憑單(即所得免稅)。
3、股利: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4、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需超過一定門檻及繳稅金額未達一定比率,始有繳納基本稅額問題。
八、投資型保險之收益屬海外所得部分,應繳納基本稅額之門檻?
申報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須繳納基本稅額:
(一) 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
(二)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三)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四) 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九、 業者是否有充裕時間修正相關交易資訊系統?
投資收益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所得、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業者均無掣開或轉開扣免繳憑單問題。
屬海外之投資收益,業者現行作業對於要保人投資帳戶各項投資之交易金額及單位數(例如基金之申購、贖回或獲配收益),均有明細紀錄並定期通知要保人,故僅須在部分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要保人申報所得稅前,配合提供相關交易資料,俾所得人據以計算海外所得,尚無須全面提供要保人海外所得資料,不致造成業者過重作業負擔。
至於投資收益中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所得及全年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收益獲配時點及金額之記載,均相當明確,帳載紀錄詳盡清楚,業者須掣開或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期限係在100年1月底,故尚有近15個月之時間修正相關交易資訊系統及準備憑單轉開作業,作業時間應屬充裕。
十、投資標的如為境外基金,處分或贖回基金之損益如何計算?
境外基金成本之認定,目前業者實務上已採行之方法,不論係採個別辨認法、加權平均法或先進先出法等,只要是前後一致而合理之方法,均可採行。
業者對於投資帳戶基金淨值變動,會定期通知要保人;對於基金之處分或贖回,均詳細記錄其交易金額及單位數,亦定期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可依基金處分或贖回之金額減除交易成本及相關投資費用計算損益。
十一、保險人對於投資型保險投資帳戶各類收益,那些須轉開憑單?
(一)須開立扣繳免憑單或股利憑單者: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存款利息所得全年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及股利所得。
(二)無須開立扣繳免憑單或股利憑單者:
1、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存款利息所得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
2、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十二、保險人計算要保人所得額時,可否減除保單前置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危險保費(保險成本)或因解約、贖回之後置費用?
(一) 保單前置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因解約、贖回等之後置費用,如與投資相關,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各該類收益,得個別歸屬認列減除外,可按各該類收益占其總收益之比例分攤,自各該類收益項下減除。
(二) 危險保費(保險成本)與一般保險相關,尚無自各類收益項下減除問題。
十三、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於發生所得時課稅,嗣後如發生虧損時,可否自所得中扣除?
(一)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股利,均不涉及虧損扣除問題。
2、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扣 除。
(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利息、股利及其他所得,均不涉及虧損扣除問題。
2、證券交易損失得於計算基本所得時,自同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十四、99年1月1日起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如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其滿期給付中屬投資帳戶價值部分,是否須計入受益人基本所得額?
要保人投資帳戶之各類所得係屬投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徵免所得稅;該投資帳戶資產(包括投入之金額及產生之收益)非屬保險給付範疇,自無計入受益人基本所得額問題。
十五、保險人轉開憑單時點可否延長?
依所得稅法規定,保險人應於1月底前列單申報,並於2月10日前掣開或轉開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投資帳戶獲配之收益,扣繳義務人給付予保險人時,係以保險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扣繳,嗣保險人於數日內依其為各要保人專設帳簿之紀錄,將該等收益計算分配至各要保人投資帳戶。因保險人依法負有設帳記載並保持投資帳戶相關紀錄義務,收益獲配時點及金額之記載,均相當明確,且目前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利息及股利須轉開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交易筆數相當有限,保險人依其帳載紀錄彙整各要保人全年度之利息或股利所得,依限開立憑單應尚無問題,不宜再予延長。
十六、保險人因要保人課稅身分變更致短扣稅款,可否允許保險人自將來發生之收益中補扣?
要保人因住所異動,課稅身分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變更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投資帳戶收益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款情事,該短扣之稅款,保險人得俟要保人投資帳戶發生收益時,予以補扣。
十七、以保險人名義存放於金融機構取得之利息所得,與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予要保人之存款利息所得如有差額,如何處理?
保險人可依保單條款之約定給付要保人存款利息,以保險人名義存放於金融機構取得之存款利息,與保險人依保單條款之約定給付要保人之存款利息,如有差額,保險人應以實際給付要保人之利息及相對之扣繳稅款,歸屬要保人;利息差額及相對之扣繳稅款,歸屬保險人。
一、投資型保險課稅規定對保戶之影響
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保險契約,對現有保戶並無影響。
對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影響非常有限: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包含投資金額及保險費)100萬元以下者,高達94.6%,如按年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6萬元。
(二)投資帳戶之收益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現行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分離課稅所得無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股利之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另一般存款利息可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其扣繳稅款可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減除,依法課稅,對於小額投資人較為有利。至於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收益,全戶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基本所得額不超過新臺幣600萬元者,均無課徵基本稅額問題。
二、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為何無須修法?
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亦闡明相同意旨。
要保人透過投資型保險進行投資屬投資行為,與一般投資無異。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財政部應本於職權依所得稅法規定發布課稅規定。
三、為何對投資型保險之要保人課徵所得稅?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係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保險人應專設帳簿,記載要保人投資資產之價值,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依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因此,投資型保險之投資帳戶與一般保險應有之危險移轉與風險分散功能有所不同。基於租稅中立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其課稅待遇應與一般投資一致。
四、 投資型保險投資帳戶之收益,是否屬要保人已實現之所得?
投資帳戶各項投資產生之收益,例如存款產生之利息、投資基金獲配之利息、處分或贖回基金賺取之差價,要保人可自行決定繼續留在投資帳戶進行投資或依契約約定申請部分提領,與一般銀行存款之利息,存款人可決定留存於帳戶或提領運用,尚無差異,要保人對於該等收益可自由處分運用,故不論是否經提領運用,均屬已實現之所得。
五、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有那些?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可投資之標的如下:
(一) 國內:銀行存款、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或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公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結構型商品、公開發行股票、台灣存託憑證。
(二) 國外:境外基金、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外國銀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外國上市櫃股票及公司債、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六、 依目前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要保人會有那些所得?
(一)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利息、股利、證券交易所得或其他所得。
(二)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利息、股利、證券交易所得或其他所得,均歸類為海外所得。
七、 投資帳戶各類所得課稅規定為何?
(一)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分離課稅之利息或其他所得:債(票)券、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其他所得;不併計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利息所得:
(1)全年>新臺幣1,000元者,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全年≦新臺幣1,000元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保險人免開立免扣繳憑單(即所得免稅)。
3、股利: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4、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需超過一定門檻及繳稅金額未達一定比率,始有繳納基本稅額問題。
八、投資型保險之收益屬海外所得部分,應繳納基本稅額之門檻?
申報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須繳納基本稅額:
(一) 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
(二)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三)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四) 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九、 業者是否有充裕時間修正相關交易資訊系統?
投資收益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所得、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業者均無掣開或轉開扣免繳憑單問題。
屬海外之投資收益,業者現行作業對於要保人投資帳戶各項投資之交易金額及單位數(例如基金之申購、贖回或獲配收益),均有明細紀錄並定期通知要保人,故僅須在部分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要保人申報所得稅前,配合提供相關交易資料,俾所得人據以計算海外所得,尚無須全面提供要保人海外所得資料,不致造成業者過重作業負擔。
至於投資收益中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所得及全年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收益獲配時點及金額之記載,均相當明確,帳載紀錄詳盡清楚,業者須掣開或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期限係在100年1月底,故尚有近15個月之時間修正相關交易資訊系統及準備憑單轉開作業,作業時間應屬充裕。
十、投資標的如為境外基金,處分或贖回基金之損益如何計算?
境外基金成本之認定,目前業者實務上已採行之方法,不論係採個別辨認法、加權平均法或先進先出法等,只要是前後一致而合理之方法,均可採行。
業者對於投資帳戶基金淨值變動,會定期通知要保人;對於基金之處分或贖回,均詳細記錄其交易金額及單位數,亦定期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可依基金處分或贖回之金額減除交易成本及相關投資費用計算損益。
十一、保險人對於投資型保險投資帳戶各類收益,那些須轉開憑單?
(一)須開立扣繳免憑單或股利憑單者: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存款利息所得全年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及股利所得。
(二)無須開立扣繳免憑單或股利憑單者:
1、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存款利息所得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
2、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十二、保險人計算要保人所得額時,可否減除保單前置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危險保費(保險成本)或因解約、贖回之後置費用?
(一) 保單前置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因解約、贖回等之後置費用,如與投資相關,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各該類收益,得個別歸屬認列減除外,可按各該類收益占其總收益之比例分攤,自各該類收益項下減除。
(二) 危險保費(保險成本)與一般保險相關,尚無自各類收益項下減除問題。
十三、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於發生所得時課稅,嗣後如發生虧損時,可否自所得中扣除?
(一)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股利,均不涉及虧損扣除問題。
2、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扣 除。
(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利息、股利及其他所得,均不涉及虧損扣除問題。
2、證券交易損失得於計算基本所得時,自同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十四、99年1月1日起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如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其滿期給付中屬投資帳戶價值部分,是否須計入受益人基本所得額?
要保人投資帳戶之各類所得係屬投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徵免所得稅;該投資帳戶資產(包括投入之金額及產生之收益)非屬保險給付範疇,自無計入受益人基本所得額問題。
十五、保險人轉開憑單時點可否延長?
依所得稅法規定,保險人應於1月底前列單申報,並於2月10日前掣開或轉開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投資帳戶獲配之收益,扣繳義務人給付予保險人時,係以保險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扣繳,嗣保險人於數日內依其為各要保人專設帳簿之紀錄,將該等收益計算分配至各要保人投資帳戶。因保險人依法負有設帳記載並保持投資帳戶相關紀錄義務,收益獲配時點及金額之記載,均相當明確,且目前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利息及股利須轉開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交易筆數相當有限,保險人依其帳載紀錄彙整各要保人全年度之利息或股利所得,依限開立憑單應尚無問題,不宜再予延長。
十六、保險人因要保人課稅身分變更致短扣稅款,可否允許保險人自將來發生之收益中補扣?
要保人因住所異動,課稅身分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變更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投資帳戶收益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款情事,該短扣之稅款,保險人得俟要保人投資帳戶發生收益時,予以補扣。
十七、以保險人名義存放於金融機構取得之利息所得,與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予要保人之存款利息所得如有差額,如何處理?
保險人可依保單條款之約定給付要保人存款利息,以保險人名義存放於金融機構取得之存款利息,與保險人依保單條款之約定給付要保人之存款利息,如有差額,保險人應以實際給付要保人之利息及相對之扣繳稅款,歸屬要保人;利息差額及相對之扣繳稅款,歸屬保險人。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11/06 新聞稿】
財政部近日發布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 適用於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二、 保險人應於投資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法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徵免所得稅。
三、 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受益人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課稅。
四、 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五、 該等投資收益如源自中華民國境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一) 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保險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開具扣免繳憑單。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時,再以要保人為納稅義務人,依獲配收益區分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併同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 要保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獲配收益中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及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部分,保險人無須轉開扣免繳憑單。各該收益之扣繳稅款屬於要保人,保險人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 要保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保險人為扣繳義務人,就要保人所獲配收益,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但屬於要保人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中減除。
(四) 保險人應於獲配收益之次年度1月底前,將所轉開予要保人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填發予要保人。
財政部表示,投資型保險之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僅國內股利所得、存款利息所得或海外所得,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依相關稅法規定課稅。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占94.6%,如按年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6萬元,且居住者之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全戶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故對大部分要保人並無影響;且本案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對現有保戶不致發生影響。
財政部指出,本案之課稅雖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惟投資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所得、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及海外所得,業者均無須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又投資收益中屬海外所得部分,業者只須在適用最低稅負制之要保人申報所得稅前,配合提供相關交易資料,俾所得人可據以計算海外所得即可,尚不致造成業者過重作業負擔;至屬國內股利所得及全年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其交易筆數相當有限,且業者依規定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期限係在100年1月底,業者尚有將近15個月時間修正相關交易資訊系統及準備憑單轉開作業,作業期間應屬充裕。
財政部近日發布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 適用於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二、 保險人應於投資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法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徵免所得稅。
三、 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受益人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課稅。
四、 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五、 該等投資收益如源自中華民國境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一) 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保險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開具扣免繳憑單。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時,再以要保人為納稅義務人,依獲配收益區分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併同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 要保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獲配收益中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及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部分,保險人無須轉開扣免繳憑單。各該收益之扣繳稅款屬於要保人,保險人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 要保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保險人為扣繳義務人,就要保人所獲配收益,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但屬於要保人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中減除。
(四) 保險人應於獲配收益之次年度1月底前,將所轉開予要保人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填發予要保人。
財政部表示,投資型保險之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僅國內股利所得、存款利息所得或海外所得,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依相關稅法規定課稅。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占94.6%,如按年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6萬元,且居住者之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全戶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故對大部分要保人並無影響;且本案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對現有保戶不致發生影響。
財政部指出,本案之課稅雖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惟投資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所得、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及海外所得,業者均無須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又投資收益中屬海外所得部分,業者只須在適用最低稅負制之要保人申報所得稅前,配合提供相關交易資料,俾所得人可據以計算海外所得即可,尚不致造成業者過重作業負擔;至屬國內股利所得及全年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其交易筆數相當有限,且業者依規定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期限係在100年1月底,業者尚有將近15個月時間修正相關交易資訊系統及準備憑單轉開作業,作業期間應屬充裕。
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市場唯一 淨值120%保本投資型保單上市!
2009/09/08 14:44 記者李道正/台北報導
什麼樣的投資型保單最保險?兼具保險金與投資帳戶價值保本「雙保」的保險最安心。東森保代推出市場第一張,20年期最低淨值120%保本的投資型保單,並透過電視與實體業務員等通路,向消費者推薦這張「期滿穩賺不賠」的保單。
「雄吉利」投資型保單專案是由遠雄人壽與東森保代共同推出,其連結標的為摩根大通銀行所發行的結構型債券,旗下共有四組投資標的,每一組投資標的到期日分成10年與20年兩種、投資風險方面有穩健型與積極型指數兩種;穩健型指數方面,包含法國CAC40、富時100指數、德國法蘭克福指數、那斯達克指100指數等歐美成熟市場;積極型指數方面,則包含韓國KOSPI200指數、摩根史坦利新興市場指數、摩根史坦利台股指數、摩根史坦利世界指數等較具潛力型的指數。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這張投資型保單共有三項最大特色,一為「期滿淨值保本機制」,10年期淨值保本100%、20年期淨值保本120%;二為,投資標的每日鎖高淨值,當投資期間內淨值高點出現立即鎖住,讓您的期滿時單位淨值只上不下;三為,由於投資的幣值以美元計價,若10年或20年投資期滿欲贖回,但當時美元大貶,不利贖回,這張保單提供瑞士銀行美元貨幣基金,讓資金暫時停泊功能,減少保戶的匯兌風險。
東森保代表示,除了具備保本的投資績效,「雄吉利」投資型保單專案回歸保險的基本面,還是提供保戶完整的保障內容,包括,身故與全殘保險金、110歲滿期保險金等;對於自認壽險保障不足的保戶或是一家之主都可以用較便宜的保費買到不錯的壽險保障,以30歲的女性為例,月繳2500元,約可買到140萬左右的壽險保障,保障兼投資,一舉兩得。
由於投資型保單內容較一般傳統型的保單較複雜,為了顧及消費者的權益,東森保代這次採電視虛擬通路與實體業務員「虛實合一」的方式,為消費者共同解說這張保單。
什麼樣的投資型保單最保險?兼具保險金與投資帳戶價值保本「雙保」的保險最安心。東森保代推出市場第一張,20年期最低淨值120%保本的投資型保單,並透過電視與實體業務員等通路,向消費者推薦這張「期滿穩賺不賠」的保單。
「雄吉利」投資型保單專案是由遠雄人壽與東森保代共同推出,其連結標的為摩根大通銀行所發行的結構型債券,旗下共有四組投資標的,每一組投資標的到期日分成10年與20年兩種、投資風險方面有穩健型與積極型指數兩種;穩健型指數方面,包含法國CAC40、富時100指數、德國法蘭克福指數、那斯達克指100指數等歐美成熟市場;積極型指數方面,則包含韓國KOSPI200指數、摩根史坦利新興市場指數、摩根史坦利台股指數、摩根史坦利世界指數等較具潛力型的指數。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這張投資型保單共有三項最大特色,一為「期滿淨值保本機制」,10年期淨值保本100%、20年期淨值保本120%;二為,投資標的每日鎖高淨值,當投資期間內淨值高點出現立即鎖住,讓您的期滿時單位淨值只上不下;三為,由於投資的幣值以美元計價,若10年或20年投資期滿欲贖回,但當時美元大貶,不利贖回,這張保單提供瑞士銀行美元貨幣基金,讓資金暫時停泊功能,減少保戶的匯兌風險。
東森保代表示,除了具備保本的投資績效,「雄吉利」投資型保單專案回歸保險的基本面,還是提供保戶完整的保障內容,包括,身故與全殘保險金、110歲滿期保險金等;對於自認壽險保障不足的保戶或是一家之主都可以用較便宜的保費買到不錯的壽險保障,以30歲的女性為例,月繳2500元,約可買到140萬左右的壽險保障,保障兼投資,一舉兩得。
由於投資型保單內容較一般傳統型的保單較複雜,為了顧及消費者的權益,東森保代這次採電視虛擬通路與實體業務員「虛實合一」的方式,為消費者共同解說這張保單。
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海外放空ETF 一般民眾不能買
2009-08-25 工商時報
繼6月份發函銀行業者後,上週五傍晚發函各大券商,從本週一起禁止一般民眾買賣海外放空型或槓桿型ETF,券商昨日起全面暫停進行相關買賣,券商抓狂有苦難言;而一般民眾則因無法進行買進交易跳腳大罵「政府護盤護到美國去了,真是莫名奇妙 !」
根據金管會規定,往後要從事海外複委託放空型或槓桿型操作的投資者,僅有法人機構、有5,000萬元資本額的公司行號和擁有3,000萬元資產、每單筆交易超過300萬元,且交易總資產超過1,500萬元的自然人;同時,要具備有充分的金融商品知識和交易經驗,並簽署為專業投資人的資格。
也就是說,一般小老百姓,已難以投資海外放空型或槓桿型ETF。同時,若一倍作多的ETF是追蹤期貨指數,不是股票一籃子ETF,民眾也不能買,包括在國內最受歡迎的黃金ETF(GLD)、農產品ETF(DBA)、石油ETF(USO)等均在禁止之列。
據瞭解,目前手中有放空型和桿槓型ETF的投資人,只能賣不能買。面對突如其來的政策,讓昨日有意買進相關ETF的投資人,不得其門而入跳腳,紛紛破口大罵政府開金融自由化開倒車,特別是連日來美股、石油等槓桿作多ETF大漲,民眾賺不到錢,埋怨政府獨厚有錢人,這簡直是為有錢人和法人設定的投資管道。
目前各大券商因主管單位未給予政策緩衝期,週一交易室人員大亂,忙著幫具有資格的投資大戶開立財富證明和簽署專業投資人,券商無奈地表示,「只能大小眼對待大客戶和一般散戶」。
除了民眾不滿之外,各大型券商也有苦難言表示,各類型ETF推出是世界潮流所趨,今年美國推出ETF檔數比基金檔數還多,顯示ETF市場受投資人青睞,如今相關放空型或ETF不能承作,券商通路在相關ETF業務只能作半套,最後通路只能導向自生自滅,政府積極在中港互掛ETF,但卻自己在國內市場堵住ETF發展之路,這實在有違背成為金融中心的作法,也讓業者無法生存。
此外,也有券商抓狂地表示,境外所得要課稅已經讓不少投資人和業者不滿,如今又不准民眾投資海外最新金融商品,此舉只會讓更多的資金往海外流,此無疑是讓業者雪上加霜。
繼6月份發函銀行業者後,上週五傍晚發函各大券商,從本週一起禁止一般民眾買賣海外放空型或槓桿型ETF,券商昨日起全面暫停進行相關買賣,券商抓狂有苦難言;而一般民眾則因無法進行買進交易跳腳大罵「政府護盤護到美國去了,真是莫名奇妙 !」
根據金管會規定,往後要從事海外複委託放空型或槓桿型操作的投資者,僅有法人機構、有5,000萬元資本額的公司行號和擁有3,000萬元資產、每單筆交易超過300萬元,且交易總資產超過1,500萬元的自然人;同時,要具備有充分的金融商品知識和交易經驗,並簽署為專業投資人的資格。
也就是說,一般小老百姓,已難以投資海外放空型或槓桿型ETF。同時,若一倍作多的ETF是追蹤期貨指數,不是股票一籃子ETF,民眾也不能買,包括在國內最受歡迎的黃金ETF(GLD)、農產品ETF(DBA)、石油ETF(USO)等均在禁止之列。
據瞭解,目前手中有放空型和桿槓型ETF的投資人,只能賣不能買。面對突如其來的政策,讓昨日有意買進相關ETF的投資人,不得其門而入跳腳,紛紛破口大罵政府開金融自由化開倒車,特別是連日來美股、石油等槓桿作多ETF大漲,民眾賺不到錢,埋怨政府獨厚有錢人,這簡直是為有錢人和法人設定的投資管道。
目前各大券商因主管單位未給予政策緩衝期,週一交易室人員大亂,忙著幫具有資格的投資大戶開立財富證明和簽署專業投資人,券商無奈地表示,「只能大小眼對待大客戶和一般散戶」。
除了民眾不滿之外,各大型券商也有苦難言表示,各類型ETF推出是世界潮流所趨,今年美國推出ETF檔數比基金檔數還多,顯示ETF市場受投資人青睞,如今相關放空型或ETF不能承作,券商通路在相關ETF業務只能作半套,最後通路只能導向自生自滅,政府積極在中港互掛ETF,但卻自己在國內市場堵住ETF發展之路,這實在有違背成為金融中心的作法,也讓業者無法生存。
此外,也有券商抓狂地表示,境外所得要課稅已經讓不少投資人和業者不滿,如今又不准民眾投資海外最新金融商品,此舉只會讓更多的資金往海外流,此無疑是讓業者雪上加霜。
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境外基金課稅 花旗:大戶跑光光
2009-08-13 工商時報 【王信人/臺北報導】
海外所得明年起日出課稅,讓外商基金公司很緊張,昨天在財政部召開的會議上強烈反彈,但財政部最後仍決定,「發行地」在境外的海外基金,明年起要課徵海外所得稅、海外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昨天邀集國內外商會、會計師公會、僑委會、中央銀行、金管會、世界台商聯合總會等機關團體,討論最低稅負「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港澳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申報及查核要點」。美、歐投資銀行代表把攻防焦點放在海外基金課稅上。
財政部把海外基金分為2大類:1、「境外公司發行」的海外基金,從明年1月1日開始,「境外公司發行」的海外基金,要課徵海外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稅,投資人贖回基金時,以賣價收入減去當初投入時的成本,差額超過100萬台幣以上要全額併入最低稅負中申報。
2、「國內公司發行」的基金,也可以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屬於「國內基金」性質,投資人贖回時,依目前規定免證交稅、證所稅。
外商投資銀行代表很不滿,尤以代表花旗銀行消費金融部總經理管國霖炮火最猛烈,他說,基金應以「銷售地」分類,只要「在台灣銷售」的基金,就應一視同仁為「境內基金」,免徵海外證所稅與證交稅。
管國霖說,財政部若要課稅,將讓境外基金中前20%大戶的錢都跑掉,從地下私人銀行的管道出去投資海外,財政部也課不到稅,卻造成資金外流,他將找立法委員提出修正案,刪除海外所得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表示,從私人銀行管道進行海外投資,有所得也是要依法申報,至於財政部能不能查得到稅,是技術面的問題。
會計師公會代表也支持財政部,他表示,外商投資銀行的邏輯應一致才對,以前主張海外基金是「境外基金」,不能課徵證交稅,財政部也准予免徵證交稅;但卻因為明年要課海外所得、證所稅,就變更主張海外基金是「境內基金」,要課證交稅,前後主張相互矛盾。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也說,如果海外基金是「境內基金」,則投資股票所獲配股利分配給台灣的投資人,就應課稅40%,而非目前視為外國人只扣繳20%,為何外商基金公司享受好處都不講?
外商投資公司說,根據信託公會統計,台灣人投資海外基金的目前部位還有1兆2000多億元,基金公司沒有保留投資人的原始投資成本,也不知道投資所得,如果明年起要課徵證所稅、海外所得稅,基金公司只好勸投資人先贖回,基金公司手上沒有現金,只得處分股票,換取現金,會形成台灣股市和海外股市的賣壓,造成股票價格波動大。
海外所得明年起日出課稅,讓外商基金公司很緊張,昨天在財政部召開的會議上強烈反彈,但財政部最後仍決定,「發行地」在境外的海外基金,明年起要課徵海外所得稅、海外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昨天邀集國內外商會、會計師公會、僑委會、中央銀行、金管會、世界台商聯合總會等機關團體,討論最低稅負「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港澳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申報及查核要點」。美、歐投資銀行代表把攻防焦點放在海外基金課稅上。
財政部把海外基金分為2大類:1、「境外公司發行」的海外基金,從明年1月1日開始,「境外公司發行」的海外基金,要課徵海外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稅,投資人贖回基金時,以賣價收入減去當初投入時的成本,差額超過100萬台幣以上要全額併入最低稅負中申報。
2、「國內公司發行」的基金,也可以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屬於「國內基金」性質,投資人贖回時,依目前規定免證交稅、證所稅。
外商投資銀行代表很不滿,尤以代表花旗銀行消費金融部總經理管國霖炮火最猛烈,他說,基金應以「銷售地」分類,只要「在台灣銷售」的基金,就應一視同仁為「境內基金」,免徵海外證所稅與證交稅。
管國霖說,財政部若要課稅,將讓境外基金中前20%大戶的錢都跑掉,從地下私人銀行的管道出去投資海外,財政部也課不到稅,卻造成資金外流,他將找立法委員提出修正案,刪除海外所得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表示,從私人銀行管道進行海外投資,有所得也是要依法申報,至於財政部能不能查得到稅,是技術面的問題。
會計師公會代表也支持財政部,他表示,外商投資銀行的邏輯應一致才對,以前主張海外基金是「境外基金」,不能課徵證交稅,財政部也准予免徵證交稅;但卻因為明年要課海外所得、證所稅,就變更主張海外基金是「境內基金」,要課證交稅,前後主張相互矛盾。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也說,如果海外基金是「境內基金」,則投資股票所獲配股利分配給台灣的投資人,就應課稅40%,而非目前視為外國人只扣繳20%,為何外商基金公司享受好處都不講?
外商投資公司說,根據信託公會統計,台灣人投資海外基金的目前部位還有1兆2000多億元,基金公司沒有保留投資人的原始投資成本,也不知道投資所得,如果明年起要課徵證所稅、海外所得稅,基金公司只好勸投資人先贖回,基金公司手上沒有現金,只得處分股票,換取現金,會形成台灣股市和海外股市的賣壓,造成股票價格波動大。
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結構型商品 課稅明年大不同
2009-08-12 工商時報【楊穆郁/台北報導】
配合所得稅法有關金融商品課稅規定相關條文修正,主管單位增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3 ,將從99年1月1日開始施行,新的法令生效後,投資買賣結構型商品的所得稅申報、繳稅將出現很大的變化。
凡投資買賣結構型商品等到99年1月1日以後才賣出者,獲利部分一律就源扣繳10%所得稅,不必再納入綜合所得中申報所得稅;反之,如果在今年年底以前賣出者,則必須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3 的規定,大致如下:個人從事下列二點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結構型商品之交易,其交易完結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應於交易完結時,以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點規定分別為:
一、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規定,所銷售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契約。
二、銀行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所承作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
條文看似複雜,惟據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林宜信會計師解釋說明,其實就是投資人買賣銀行或券商承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等結構型商品,交易完成、實現損益的日期如果落在99年1月1日以後,收益部分僅必須扣繳10%所得稅即可,不必再申報所得稅。
但如果實現損益日期落在今年底以前,則必須就結構商品的報酬分類為利息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之中課稅,其中,利息所得部分可以扣除27萬元的免稅額。
林宜信進一步舉例解釋說明,假設A君投資某一以澳幣定存為主的結構型商品,連結到其他股市或別國貨幣,為享有比純澳幣定存為高的報酬率。假設純澳幣存款的年利率為2%,但結構型商品的最終報酬率為5%;A君的投資金額為1,200萬元,完成交易、實現損益的時間在今年11月1日,總報酬為60萬元,其中,24萬元屬利息所得,另外36萬元屬財產交易所得。
假設A君除了這一筆結構商品以外的利息所得不到3萬元,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為21%,則24萬元部分全部免稅,36萬元部分則併計其他所得,按21%課稅,稅負約7萬5,600元。
但如果該筆澳幣結構型商品,到99年2月才到期,投資報酬60萬元,即不必再區分何者為利息所得、何者為財產交易所得,統統合在一起按10%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配合所得稅法有關金融商品課稅規定相關條文修正,主管單位增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3 ,將從99年1月1日開始施行,新的法令生效後,投資買賣結構型商品的所得稅申報、繳稅將出現很大的變化。
凡投資買賣結構型商品等到99年1月1日以後才賣出者,獲利部分一律就源扣繳10%所得稅,不必再納入綜合所得中申報所得稅;反之,如果在今年年底以前賣出者,則必須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3 的規定,大致如下:個人從事下列二點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結構型商品之交易,其交易完結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應於交易完結時,以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點規定分別為:
一、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規定,所銷售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契約。
二、銀行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所承作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
條文看似複雜,惟據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林宜信會計師解釋說明,其實就是投資人買賣銀行或券商承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等結構型商品,交易完成、實現損益的日期如果落在99年1月1日以後,收益部分僅必須扣繳10%所得稅即可,不必再申報所得稅。
但如果實現損益日期落在今年底以前,則必須就結構商品的報酬分類為利息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之中課稅,其中,利息所得部分可以扣除27萬元的免稅額。
林宜信進一步舉例解釋說明,假設A君投資某一以澳幣定存為主的結構型商品,連結到其他股市或別國貨幣,為享有比純澳幣定存為高的報酬率。假設純澳幣存款的年利率為2%,但結構型商品的最終報酬率為5%;A君的投資金額為1,200萬元,完成交易、實現損益的時間在今年11月1日,總報酬為60萬元,其中,24萬元屬利息所得,另外36萬元屬財產交易所得。
假設A君除了這一筆結構商品以外的利息所得不到3萬元,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為21%,則24萬元部分全部免稅,36萬元部分則併計其他所得,按21%課稅,稅負約7萬5,600元。
但如果該筆澳幣結構型商品,到99年2月才到期,投資報酬60萬元,即不必再區分何者為利息所得、何者為財產交易所得,統統合在一起按10%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2009年8月29日 星期六
打帶跑、放空都出現
2009-07-27 工商時報
財富管理市場下半年趨勢尚未明朗,理專介紹給投資人的主打商品,混合短打、放空及零星出擊,仍能定位長期投資的,只有相當傳統的「基金定期定額」和「醫療險」。適合短打的金融商品強調「打帶跑」、甚至是能放空的保險商品,情況與上半年相當不同。
中信銀除長線型的基金定期定額,近期與安聯人壽合作,推出打帶跑的策略。主要商品是變額年金保險,以此架構「基金投資平臺」,並在幣別上增加變化,除原有的台幣保單外,外幣變額年金保單亦成為財管客戶的選擇。
由於新上架的變額年金保險,不須體檢、沒有健康告知,可以在標的間靈活轉換,更沒有解約費用,加上投資標的包含多檔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眾多基金、結構型債券,更有多、空標的可以選擇,躉繳門檻也不高,處理彈性很大。該行財管部門建議,因大盤情勢不明朗,投資者可以短打,選擇波動較大的原物料ETF,並以波段操作,屆及設立的停利點,就將保單解約。
一銀近期推出進階版神「基」妙算投資法,強調可以「跌時加碼、漲時減碼」全自動回應,延續既有特色,即「股債平衡配置、分散風險、自動停利」三大優點,投資人的投資組合中,涵蓋了收益穩定的債券型(平衡型)母基金及波動度較高的股票型子基金,並約定每月定期由母基金轉申購子基金,再由系統每日計算投資組合的報酬率,倘該報酬率達到客戶自行設定的停利點時,系統將於次一營業日自動贖回,贖回款項匯入投資人的約定存款帳戶。
一銀統計,去年11月推出至今,客戶投資筆數已達3,000多筆,投資總金額約15億元。
財富管理市場下半年趨勢尚未明朗,理專介紹給投資人的主打商品,混合短打、放空及零星出擊,仍能定位長期投資的,只有相當傳統的「基金定期定額」和「醫療險」。適合短打的金融商品強調「打帶跑」、甚至是能放空的保險商品,情況與上半年相當不同。
中信銀除長線型的基金定期定額,近期與安聯人壽合作,推出打帶跑的策略。主要商品是變額年金保險,以此架構「基金投資平臺」,並在幣別上增加變化,除原有的台幣保單外,外幣變額年金保單亦成為財管客戶的選擇。
由於新上架的變額年金保險,不須體檢、沒有健康告知,可以在標的間靈活轉換,更沒有解約費用,加上投資標的包含多檔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眾多基金、結構型債券,更有多、空標的可以選擇,躉繳門檻也不高,處理彈性很大。該行財管部門建議,因大盤情勢不明朗,投資者可以短打,選擇波動較大的原物料ETF,並以波段操作,屆及設立的停利點,就將保單解約。
一銀近期推出進階版神「基」妙算投資法,強調可以「跌時加碼、漲時減碼」全自動回應,延續既有特色,即「股債平衡配置、分散風險、自動停利」三大優點,投資人的投資組合中,涵蓋了收益穩定的債券型(平衡型)母基金及波動度較高的股票型子基金,並約定每月定期由母基金轉申購子基金,再由系統每日計算投資組合的報酬率,倘該報酬率達到客戶自行設定的停利點時,系統將於次一營業日自動贖回,贖回款項匯入投資人的約定存款帳戶。
一銀統計,去年11月推出至今,客戶投資筆數已達3,000多筆,投資總金額約15億元。
2009年3月16日 星期一
新壽 禁售投資型保單三個月
2009/03/13【經濟日報╱記者 邱金蘭、雷盈、蔡靜紋╱台北報導】
金管會接獲保戶投訴新光人壽不當銷售保單,因問題出在公司內部制度運作,非業務員個人行為,金管會決定對新壽開罰240萬元,並限令停售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三個月。這是金管會首度對壽險業銷售行為採取嚴厲處分。
根據新壽統計,該公司在96、97年間共計銷售金得意、金好意、得意理財等三系列保單800億元,其中1,000件、13億元為糾紛件。新壽強調,糾紛案件所占比率是0.5%,其他99.5%的保單並無問題。
金管會委員會12日決議對新壽處以重罰,理由是,金管會受理消費者爭議案件處理時,發現新壽以「保證獲利」及「房屋抵押」等不當文宣及話術方式,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過去金管會對不當招攬行為,多是罰款,這次是首度限制保險公司銷售新契約保單。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說,因掌握到具體證據,非新壽業務員個人行為,才會做此處罰;原本罰鍰更重,保險局因考量新壽已全額退還保費,改罰240萬元。
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說,金管會根據保戶投訴,並要求公司主動退還保費。金管會表示,會透過金檢、申訴案件及平常監理,注意其他保險公司是否也有類似行為,如果有,也會重罰。
新壽去年一年銷售的投資型保單新契約449億元,以此估算,若停售三個月,可能減少112億元的保費收入。不過金管會說,若新壽有效改善,可報請金管會提前終止停售處分,金管會會視改善情況評估。
保險局組長施瓊華表示,新壽是在南部推出的「104專案」中,強調保證有4%的獲利,並以「固特利專案」,遊說保戶以房屋抵押貸款來買這種獲利很好的保單。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昨天被金管會重罰的新光人壽,在金管會要求說明時,曾向金管會喊冤,強調這是業界普遍手法,並點名也有同業有類似的行銷方式。
據金管會的處分案件作業流程,在決定對金融機構處罰時,都會先請受處分者說明,由於投資型保單是與投資理財有關的商品,銷售時,保戶難免會關心獲利問題,業務員也多少會跟保戶說,獲利有多好。
新壽向金管會表示,這是業者普遍作法,還指出某某壽險公司的業務員也這樣做,保險局官員聽後請新壽提供證據。
金管會接獲保戶投訴新光人壽不當銷售保單,因問題出在公司內部制度運作,非業務員個人行為,金管會決定對新壽開罰240萬元,並限令停售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三個月。這是金管會首度對壽險業銷售行為採取嚴厲處分。
根據新壽統計,該公司在96、97年間共計銷售金得意、金好意、得意理財等三系列保單800億元,其中1,000件、13億元為糾紛件。新壽強調,糾紛案件所占比率是0.5%,其他99.5%的保單並無問題。
金管會委員會12日決議對新壽處以重罰,理由是,金管會受理消費者爭議案件處理時,發現新壽以「保證獲利」及「房屋抵押」等不當文宣及話術方式,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過去金管會對不當招攬行為,多是罰款,這次是首度限制保險公司銷售新契約保單。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說,因掌握到具體證據,非新壽業務員個人行為,才會做此處罰;原本罰鍰更重,保險局因考量新壽已全額退還保費,改罰240萬元。
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說,金管會根據保戶投訴,並要求公司主動退還保費。金管會表示,會透過金檢、申訴案件及平常監理,注意其他保險公司是否也有類似行為,如果有,也會重罰。
新壽去年一年銷售的投資型保單新契約449億元,以此估算,若停售三個月,可能減少112億元的保費收入。不過金管會說,若新壽有效改善,可報請金管會提前終止停售處分,金管會會視改善情況評估。
保險局組長施瓊華表示,新壽是在南部推出的「104專案」中,強調保證有4%的獲利,並以「固特利專案」,遊說保戶以房屋抵押貸款來買這種獲利很好的保單。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昨天被金管會重罰的新光人壽,在金管會要求說明時,曾向金管會喊冤,強調這是業界普遍手法,並點名也有同業有類似的行銷方式。
據金管會的處分案件作業流程,在決定對金融機構處罰時,都會先請受處分者說明,由於投資型保單是與投資理財有關的商品,銷售時,保戶難免會關心獲利問題,業務員也多少會跟保戶說,獲利有多好。
新壽向金管會表示,這是業者普遍作法,還指出某某壽險公司的業務員也這樣做,保險局官員聽後請新壽提供證據。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消費者對新光人壽以「保證獲利」及「房屋抵押」之不當文宣及話術方式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衍生爭議案時,發現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併限制其自裁罰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3個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新光人壽業務員以保證獲利及遊說消費者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致衍生重大消費爭議案,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並考量新光人壽違法行為所生影響重大,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制新光人壽自裁罰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3個月。
新光人壽應於停售期間,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經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獨立董事、監察人覆核確認其均已改善;新光人壽得委託外部獨立機構驗證並出具已確實改善之評估報告,報請金管會提前終止停止銷售之處分;新光人壽應對直接督導銷售業務之管理階層主管及所屬人員依權責及比例原則予以懲處。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維持保險市場之秩序。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新光人壽業務員以保證獲利及遊說消費者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致衍生重大消費爭議案,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並考量新光人壽違法行為所生影響重大,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制新光人壽自裁罰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3個月。
新光人壽應於停售期間,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經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獨立董事、監察人覆核確認其均已改善;新光人壽得委託外部獨立機構驗證並出具已確實改善之評估報告,報請金管會提前終止停止銷售之處分;新光人壽應對直接督導銷售業務之管理階層主管及所屬人員依權責及比例原則予以懲處。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維持保險市場之秩序。
投資型保單 業者疏失全額退費
2009/03/11【聯合報╱記者 陸倩瑤╱台北報導】
股市下跌,投資型保單糾紛爆增,保戶不堪虧損要求退還保費,金管會保險局昨天說,只要有具體事實證明是保險公司的疏失,保險公司就得全額退費。
全球金融市場同步崩跌,標謗「投資兼保險」一魚兩吃的投資型保單也慘兮兮,由於保戶必須自行負擔投資盈虧,不甘賠錢的保戶紛紛槓上保險公司,引爆保險糾紛。
保險局初步統計,去年6至12月間,投資型保單糾紛占所有保險糾紛案件的比例恐逼近40%,也就是至少400件,比過去平均每半年200件,「成長」一倍以上,也寫下新紀錄。預料類似糾紛將持續增加,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已成為金融海嘯另類受害人。
據了解,投資型保單糾紛主要爭議在於:保戶提出保險公司各種疏失例如未充分告知風險,保單非被保險人親自簽名、或保險業務員誤導等,主張保險契約自始無效,希望能拿回已繳付的保費,把投資損失轉嫁由保險公司負擔。
針對投資型保單糾紛爆增,保險局官員昨天說,只要證明是保險公司的錯,保險公司就要全額退還保費。
保險局說,業務員沒有充分告知風險與保單特性,是投資型保單最常見的糾紛型態,其次是業務員以優惠存款、投資基金或結構債等不實的名義,誤導客戶招攬保單。
保險局說,保險業務員招攬不實的原因,可能是業務員刻意隱瞞,也可能是保戶自己輕忽、未花時間瞭解商品內容,但只要能證明保險公司疏失,就可以要求全額退費。
股市下跌,投資型保單糾紛爆增,保戶不堪虧損要求退還保費,金管會保險局昨天說,只要有具體事實證明是保險公司的疏失,保險公司就得全額退費。
全球金融市場同步崩跌,標謗「投資兼保險」一魚兩吃的投資型保單也慘兮兮,由於保戶必須自行負擔投資盈虧,不甘賠錢的保戶紛紛槓上保險公司,引爆保險糾紛。
保險局初步統計,去年6至12月間,投資型保單糾紛占所有保險糾紛案件的比例恐逼近40%,也就是至少400件,比過去平均每半年200件,「成長」一倍以上,也寫下新紀錄。預料類似糾紛將持續增加,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已成為金融海嘯另類受害人。
據了解,投資型保單糾紛主要爭議在於:保戶提出保險公司各種疏失例如未充分告知風險,保單非被保險人親自簽名、或保險業務員誤導等,主張保險契約自始無效,希望能拿回已繳付的保費,把投資損失轉嫁由保險公司負擔。
針對投資型保單糾紛爆增,保險局官員昨天說,只要證明是保險公司的錯,保險公司就要全額退還保費。
保險局說,業務員沒有充分告知風險與保單特性,是投資型保單最常見的糾紛型態,其次是業務員以優惠存款、投資基金或結構債等不實的名義,誤導客戶招攬保單。
保險局說,保險業務員招攬不實的原因,可能是業務員刻意隱瞞,也可能是保戶自己輕忽、未花時間瞭解商品內容,但只要能證明保險公司疏失,就可以要求全額退費。
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投資型保單 將分離課稅
行政院賦改會17日取得共識,將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屬於保險給付部分依舊免稅,但投資收益帳戶所得要課所得稅,採分離課稅,上限稅率不超過10%。
不溯及既往
昨天會議也初步同意,未來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時,應不溯及既往,由行政院視國內外經濟情勢,再決定合適的課稅時點。學者黃耀輝與財政部研判,以目前投資型保單契約短則六年、長則十年以上,不追溯對現有保單課稅之下,起碼三年內很難對投資型保單課稅。
賦改會昨日就金融商品課稅問題的改革方向進行會商,目前不管是投資人或保險公司均享免稅的投資型保單,未來應採取分離課稅。
對於投資帳戶收益分離課稅範圍,金管會與財政部仍有歧見,賦改會昨天決議繼續研究,尚未就課稅範圍做出決定。
財政部主張,投資型保單與一般金融商品最大的不同,在於這張結合保障與投資的保單,擁有清楚的帳戶,可以計算純屬保險部分的給付,與投資帳戶的收益。
因此,財政部認為,只要屬於投資帳戶收益即應分離課稅,但同一帳戶內的損益可以併計後,以餘額在保單到期或解約時,合併課稅。
金管會則認為,投資型保單仍是以保險為主的商品,其投資收益係依附在保險上,因此對於適格保單,不管是保險給付或投資收益均應享有免稅;只有不適格保單(即投資比重高於保險死亡給付者),才需要就投資收益部分分離課稅。
公會:稅率宜5%
不溯及既往
昨天會議也初步同意,未來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時,應不溯及既往,由行政院視國內外經濟情勢,再決定合適的課稅時點。學者黃耀輝與財政部研判,以目前投資型保單契約短則六年、長則十年以上,不追溯對現有保單課稅之下,起碼三年內很難對投資型保單課稅。
賦改會昨日就金融商品課稅問題的改革方向進行會商,目前不管是投資人或保險公司均享免稅的投資型保單,未來應採取分離課稅。
對於投資帳戶收益分離課稅範圍,金管會與財政部仍有歧見,賦改會昨天決議繼續研究,尚未就課稅範圍做出決定。
財政部主張,投資型保單與一般金融商品最大的不同,在於這張結合保障與投資的保單,擁有清楚的帳戶,可以計算純屬保險部分的給付,與投資帳戶的收益。
因此,財政部認為,只要屬於投資帳戶收益即應分離課稅,但同一帳戶內的損益可以併計後,以餘額在保單到期或解約時,合併課稅。
金管會則認為,投資型保單仍是以保險為主的商品,其投資收益係依附在保險上,因此對於適格保單,不管是保險給付或投資收益均應享有免稅;只有不適格保單(即投資比重高於保險死亡給付者),才需要就投資收益部分分離課稅。
公會:稅率宜5%
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投資型保單 財部:有賺要課稅
2009-02-16 中國時報
行政院賦改會明天(十七日)開會,研商金融商品課稅問題,財政部初步研擬方案,因應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繁多,且課稅稅率不一,包括目前短期票券稅率為二○%、金融證券化或不動產受益憑證稅率各為六%等等,未來將調整一律按一○%稅率分離課稅,達到稅制簡化、一致化、公平化課稅原則處理。
對備受爭論的投資型保單案,財政部研擬方案認為,在分離帳戶中,屬於投資部分所得,在保單到期或解約時,經投資盈虧互抵後,仍有淨獲利時,則以不超過一○%稅率分離課稅。
新保單 擬分離課稅一○%為限
不過,對投資保單擬採分離課稅案,財政部官員強調,有待未來修法通過後實施,不會追溯既往到舊保單,是以購買新的投資型保單,才會課稅。
對投資型保單實現淨獲利時,採不超過一○%分離課稅,財政部官員強調,主要目的並不是為加稅,而是與其他金融商品課稅標準,採取一致性與公平性。
由於近年來國內常有中風或重病高齡者,生前購買高額投資型保單,企圖享有稅法上保險給付為免稅目的,但各國稅局是以實際課稅原則,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部分,課以遺贈稅處理。
據悉,對國內衍生性各種金融商品課稅案,均一致調整採分離課稅一○%稅率,以及對投資型保單擬要課徵不超過一○%分離課稅案等,財政部與金管會初步已達成共識,待賦改會通過後,再提報行政院院會、立法院三讀通過等程序,期能在明年元月實施。
衍生商品稅率 一律簡化一○%
目前國內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為二○%;金融證券化受益憑證與不動產證券化受益憑證,採分離課稅各為六%;公司債與公債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各為一○%;以及去年行政院通過結構性金融商品,採分離課稅為一○%,此有待經立法院通過所得稅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案。
依據賦改會委託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教授黃耀輝報告,基於減少租稅干預原則,包括傳統型金融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未來均調整為分離課稅一○%稅率,達到稅制簡化、一致化、公平性課稅原則。
黃耀輝說,投資型保單,非屬保障部分的投資利得,不宜視為是保險給付,現行按保險給付免稅作法,違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因此建議將屬於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要課稅。目前投資型保單的投保期間,普遍為六年以上,黃耀輝建議,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應選擇在保單結算實現時,即是解約、換約或到期時再課稅,且應准許投資盈虧互抵後,仍有淨獲利時,課以不超過一○%稅率分離課稅。
行政院賦改會明天(十七日)開會,研商金融商品課稅問題,財政部初步研擬方案,因應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繁多,且課稅稅率不一,包括目前短期票券稅率為二○%、金融證券化或不動產受益憑證稅率各為六%等等,未來將調整一律按一○%稅率分離課稅,達到稅制簡化、一致化、公平化課稅原則處理。
對備受爭論的投資型保單案,財政部研擬方案認為,在分離帳戶中,屬於投資部分所得,在保單到期或解約時,經投資盈虧互抵後,仍有淨獲利時,則以不超過一○%稅率分離課稅。
新保單 擬分離課稅一○%為限
不過,對投資保單擬採分離課稅案,財政部官員強調,有待未來修法通過後實施,不會追溯既往到舊保單,是以購買新的投資型保單,才會課稅。
對投資型保單實現淨獲利時,採不超過一○%分離課稅,財政部官員強調,主要目的並不是為加稅,而是與其他金融商品課稅標準,採取一致性與公平性。
由於近年來國內常有中風或重病高齡者,生前購買高額投資型保單,企圖享有稅法上保險給付為免稅目的,但各國稅局是以實際課稅原則,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部分,課以遺贈稅處理。
據悉,對國內衍生性各種金融商品課稅案,均一致調整採分離課稅一○%稅率,以及對投資型保單擬要課徵不超過一○%分離課稅案等,財政部與金管會初步已達成共識,待賦改會通過後,再提報行政院院會、立法院三讀通過等程序,期能在明年元月實施。
衍生商品稅率 一律簡化一○%
目前國內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為二○%;金融證券化受益憑證與不動產證券化受益憑證,採分離課稅各為六%;公司債與公債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各為一○%;以及去年行政院通過結構性金融商品,採分離課稅為一○%,此有待經立法院通過所得稅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案。
依據賦改會委託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教授黃耀輝報告,基於減少租稅干預原則,包括傳統型金融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未來均調整為分離課稅一○%稅率,達到稅制簡化、一致化、公平性課稅原則。
黃耀輝說,投資型保單,非屬保障部分的投資利得,不宜視為是保險給付,現行按保險給付免稅作法,違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因此建議將屬於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要課稅。目前投資型保單的投保期間,普遍為六年以上,黃耀輝建議,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應選擇在保單結算實現時,即是解約、換約或到期時再課稅,且應准許投資盈虧互抵後,仍有淨獲利時,課以不超過一○%稅率分離課稅。
2008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投資型保單竄紅 你的連結標的正確嗎?
投資型保單已經推行二、三年了,竄紅的速度,已經與傳統壽險、年金險三分天下,但是,你檢視過保單價值有多少嗎?連結的標的賺錢嗎?帳戶價值的表現符合預期嗎?真的可以安心的當做子女教育基金、退休金?趕快拿起保單,檢查你連結的標的是否正確!
文/吳靜君 本文摘錄自《錢MONEY》2月號
投資型保單推行已經有二、三年的時間了,你曾經注意過帳戶價值裡有多少錢嗎?雖然,壽險公司堅持,投資型保單重視的是保障而非投資,但是,當初業務員舌燦蓮花,推銷話術中不免強調投資的效果,由於投資型保單裡投資風險必須「自負盈虧」,你能不仔細挑選保單連結的標的嗎?
投資型保單是保險理財,不是投資理財
近二年來,投資型保單成了壽險業的金雞母,根據壽險公會統計,二○○三年投資型保單總保費收入達八六七億元,佔總保費收入七.七%,二○○五年上半年,投資型保險保費收入為七六八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三十二億元,其中投資型壽險為七四○億元,佔新契約總保費的二七.七三%,投資型年金為二十七億元規模,佔一.○四%,尤其二○○六年一月一日實施「最低稅負制」,許多高額保單搶在二○○五年底之前積極推銷,因此,可能讓投資型保單總保費收入更高。
許多業務員賣投資型商品時,總會提醒「投資型商品是保險理財,不是投資理財」,也就是說,保單講求保障、財務規劃包含退休養老、子女教育及資產移轉、稅務優惠的功能,這是單純投資無法做到的。
不過,從數字看,投資型商品確實將平均保額拉低許多,二○○一年台灣開放投資型保單之後,當年平均有效契約保額就降三萬元,剩八十四萬元,隨後三年快速下降,平均保額只剩下七十六萬元,看來要說投資型保單要以「保障」為主要目的,實在有些牽強。
投資型保單解約風潮來臨
某家壽險公司業務員私下透露,投資型保單的續約率很低,可能面臨解約風潮,雖然壽險公司宣稱,購買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分佈平均,沒有集中在哪個年齡、性別,不過投資型商品大多講求是繳費期間二○年期,以退休理財為目的,所以許多保戶大多是初出社會的新鮮人,該業務員指出,這一群人極為不穩定,不像老一輩的保戶會乖乖繳交保費,往往也會把保費挪做他用,一旦帳戶價值不足,就會有保單無效的風險。
紐約人壽百萬圓桌李進盛表示,許多壽險公司並沒有將成本費用說明清楚,因此,保戶往往第一年的帳戶價值沒有任何累積及報酬,因此萌生解約的念頭,業內人士舉例,有客戶第一年繳交五百萬元的保費,以為如此就比較多金額可以投資,但是,第一年裡的保費有八十五%扣為帳戶管理費用及壽險費用,在業務員沒有事前告知之下,該保戶可投資的金額不多。
連結標的錯誤,引起糾紛
不過,投資型保單引發的糾紛不僅是資訊及保戶認知之間的問題,許多投資型商品說明書裡面都有舉例,假設報酬為六%保單價值的滾存有多少,負六%,保單價值僅剩多少,高額的保單價值成為吸引保戶的一大誘因。但是投資型保單最令人詬病的,就是有些保險公司隸屬於金控底下,所連結的基金許多是自家商品,而非真正表現好、體質優良的基金,例如某家外商保險公司,連結基金只有七檔,其中六檔是自家商品,有保戶直指:「選擇性太少,只能在一堆爛蘋果裡面,挑比較不爛的。」
另外,前兩年糾紛最多的就是保單連結構式債券,李進盛表示,業者常常強調保本,但是所謂的保本,只是利息的部份,而並非本金,就算有也只是部份比例,尤其是反浮動利率的連動債,當利率反轉時,就會出現虧損的狀態,但是連動債閉鎖期長達八至一○年,如果中途轉換或質借,就會發現保單價值減少許多,據財政部表示,連動式債券或結構型商品這類新金融商品,因內容設計相當複雜,銷售的金融機構若不揭露清楚,投資人也搞不清楚,往往報酬也不如預期,容易引發糾紛,也因為業務員、銷售通路資訊揭露不清楚,使得有三千億元的保費因此被套牢。
保單價值攸關身故給付
保單價值對於投資型保單扮演多重要的角色呢?除了可以借貸以外,通常投資型保單的身故給付也很有關係,統一安聯訓練培育部副理秦國維表示,一般說來,投資型保單身故給付分為三種型態,一種是保額與保單價值取其大理賠;第二種是保額加上保單價值理賠;第三種則是保額以每年五%增值至六○歲,再看當年保額還是保單價值取其大者。
秦國維建議,如果側重保險者,就可以選擇第二種,若側重投資者則可以選擇第一種,而第三種則是投資、保障並重。但是,一般說來,投資型保單的保額低,所以保單價值在第十年左右可以超過保額,因此,保單價值存得愈多,領得也就愈多。
壽險公司選擇連結保單的三種方式
當然投資型保單可連結的標的選擇性愈多愈好,但是,量多也要質優,因此保戶要知道保險公司選擇基金的方法,有些壽險公司是與銀行通路合作,部份保戶是透過銀行購買保險,同時也是銀行客戶,也會向銀行購買基金,因此由銀行提供基金,保戶選擇連結標的也會方便許多,像是統一安聯就是與ICBC、第一銀行合作。
有些則是金控底下的保險公司,那麼就會部份基金連結自家表現還不錯的基金,像是統一安聯就會連結統一奔騰股票基金、統一黑馬股票基金等,南山人壽則會連結友邦巨人基金、友邦巨輪債券基金。
另外,壽險公司則會依據內部制定的標準選擇基金,南山人壽商品部副理陳維新舉例,像是南山人壽選擇連結基金會先選擇體質良好、具國際知名度的基金公司,再根據這些基金公司所擅長的市場做連結,也會連結一些特殊單一產業,像是能源、醫療、科技及黃金,所以壽險公司也不見得一定連結自家商品,像是美林世界黃金基金表現就相當不錯,因此許多壽險公司選擇黃金基金就會連結美林,就連南山人壽也是如此,李進盛則表示,沒有金控包袱的壽險公司所選擇的基金則會依據基金成立時間、規模、歷史表現來篩選,對保戶來說比較有利。
選擇連結標地的四個方法
雖然,壽險所連結基金最多也不過六○幾檔,選擇有限,但是,對於保戶而言,最多也只能選三、五檔基金連結,因此還是要連結對的地方,但是保戶應該如何選擇連結的基金呢?
1、資產配置
陳維新就相當重視資產配置,他認為,每個保戶依據年齡、風險程度的不同,所連結的標的也會不同,保戶可依據自己的屬性選擇標的,一般對於保戶氛為積極型、穩健型和保守型,陳維新表示,一般保戶大多不清楚自己的投資屬性,也不太注意配置,所以壽險公司除了簡易替保戶測量投資屬性外,還有自動配置系統機制,如果保戶過於重押某一類型的基金,壽險公司會幫保戶做調整。
2、了解投資趨勢
當然,知道自己的投資屬性之後,就必須掌握投資趨勢,選擇適合自己的標的,以二○○五年的整體表現,由於全球經濟表現不錯,而且美國連續升息,因此股票型基金表現比債券型基金好,大多數的股票型基金今年皆有一○%的報酬率,但是二○○五年許多債券型基金報酬率卻是負的,不過秦國維表示,二○○六年美國升息的機會不大,債券應可保持一定收益,相對有利,再加上二○○五年債券又是負報酬,在相對低點,可以逢低承接。
而以股票型基金來看,全球股票型基金又比台灣股票型基金表現還要好,尤其是日本、新興市場表現特別活潑,二○○五年報酬率還有四○%上,相較之下,台灣股票型基金就顯得愈振乏力。
3、穩健、保守、積極連結不同標的
秦國維建議,穩健型的保戶如果想投資股票型基金的保戶可以考慮ETF,根據歷史經驗,基金經理人操盤時,要打敗大盤的機會很小,所以選擇ETF跟著大盤指數走,更有獲利的可能。如果是超級保守的保戶,可以考慮投資貨幣帳戶,宣告利率起碼不會低於○%。
最積極的保戶則可以選擇特殊型基金,像是黃金、能源、醫療、生技等二○○五年皆有超高的報酬率的標的,像是黃金有通膨題材、能源有油價題材、醫療及生技則是禽流感題材,但是秦國維提醒,這些基金波動大,風險性高,因此不建議保戶放太多資金在這些基金上,在配置上只要佔總體資金五%左右即可。
4、慎選基金
李進盛則認為,投資型保單仍是著重在保障上,所以不宜追求報酬率、風險性都高的基金,反而要選擇穩定成長的基金,而選擇基金方法是成立一○年以上、資金規模國外基金為三百億元,國內則是三億元以上,並且要看該基金的波動以及評鑑,選擇三、五檔的質優體良的基金,就能夠達到預期的報酬率了。
文/吳靜君 本文摘錄自《錢MONEY》2月號
投資型保單推行已經有二、三年的時間了,你曾經注意過帳戶價值裡有多少錢嗎?雖然,壽險公司堅持,投資型保單重視的是保障而非投資,但是,當初業務員舌燦蓮花,推銷話術中不免強調投資的效果,由於投資型保單裡投資風險必須「自負盈虧」,你能不仔細挑選保單連結的標的嗎?
投資型保單是保險理財,不是投資理財
近二年來,投資型保單成了壽險業的金雞母,根據壽險公會統計,二○○三年投資型保單總保費收入達八六七億元,佔總保費收入七.七%,二○○五年上半年,投資型保險保費收入為七六八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三十二億元,其中投資型壽險為七四○億元,佔新契約總保費的二七.七三%,投資型年金為二十七億元規模,佔一.○四%,尤其二○○六年一月一日實施「最低稅負制」,許多高額保單搶在二○○五年底之前積極推銷,因此,可能讓投資型保單總保費收入更高。
許多業務員賣投資型商品時,總會提醒「投資型商品是保險理財,不是投資理財」,也就是說,保單講求保障、財務規劃包含退休養老、子女教育及資產移轉、稅務優惠的功能,這是單純投資無法做到的。
不過,從數字看,投資型商品確實將平均保額拉低許多,二○○一年台灣開放投資型保單之後,當年平均有效契約保額就降三萬元,剩八十四萬元,隨後三年快速下降,平均保額只剩下七十六萬元,看來要說投資型保單要以「保障」為主要目的,實在有些牽強。
投資型保單解約風潮來臨
某家壽險公司業務員私下透露,投資型保單的續約率很低,可能面臨解約風潮,雖然壽險公司宣稱,購買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分佈平均,沒有集中在哪個年齡、性別,不過投資型商品大多講求是繳費期間二○年期,以退休理財為目的,所以許多保戶大多是初出社會的新鮮人,該業務員指出,這一群人極為不穩定,不像老一輩的保戶會乖乖繳交保費,往往也會把保費挪做他用,一旦帳戶價值不足,就會有保單無效的風險。
紐約人壽百萬圓桌李進盛表示,許多壽險公司並沒有將成本費用說明清楚,因此,保戶往往第一年的帳戶價值沒有任何累積及報酬,因此萌生解約的念頭,業內人士舉例,有客戶第一年繳交五百萬元的保費,以為如此就比較多金額可以投資,但是,第一年裡的保費有八十五%扣為帳戶管理費用及壽險費用,在業務員沒有事前告知之下,該保戶可投資的金額不多。
連結標的錯誤,引起糾紛
不過,投資型保單引發的糾紛不僅是資訊及保戶認知之間的問題,許多投資型商品說明書裡面都有舉例,假設報酬為六%保單價值的滾存有多少,負六%,保單價值僅剩多少,高額的保單價值成為吸引保戶的一大誘因。但是投資型保單最令人詬病的,就是有些保險公司隸屬於金控底下,所連結的基金許多是自家商品,而非真正表現好、體質優良的基金,例如某家外商保險公司,連結基金只有七檔,其中六檔是自家商品,有保戶直指:「選擇性太少,只能在一堆爛蘋果裡面,挑比較不爛的。」
另外,前兩年糾紛最多的就是保單連結構式債券,李進盛表示,業者常常強調保本,但是所謂的保本,只是利息的部份,而並非本金,就算有也只是部份比例,尤其是反浮動利率的連動債,當利率反轉時,就會出現虧損的狀態,但是連動債閉鎖期長達八至一○年,如果中途轉換或質借,就會發現保單價值減少許多,據財政部表示,連動式債券或結構型商品這類新金融商品,因內容設計相當複雜,銷售的金融機構若不揭露清楚,投資人也搞不清楚,往往報酬也不如預期,容易引發糾紛,也因為業務員、銷售通路資訊揭露不清楚,使得有三千億元的保費因此被套牢。
保單價值攸關身故給付
保單價值對於投資型保單扮演多重要的角色呢?除了可以借貸以外,通常投資型保單的身故給付也很有關係,統一安聯訓練培育部副理秦國維表示,一般說來,投資型保單身故給付分為三種型態,一種是保額與保單價值取其大理賠;第二種是保額加上保單價值理賠;第三種則是保額以每年五%增值至六○歲,再看當年保額還是保單價值取其大者。
秦國維建議,如果側重保險者,就可以選擇第二種,若側重投資者則可以選擇第一種,而第三種則是投資、保障並重。但是,一般說來,投資型保單的保額低,所以保單價值在第十年左右可以超過保額,因此,保單價值存得愈多,領得也就愈多。
壽險公司選擇連結保單的三種方式
當然投資型保單可連結的標的選擇性愈多愈好,但是,量多也要質優,因此保戶要知道保險公司選擇基金的方法,有些壽險公司是與銀行通路合作,部份保戶是透過銀行購買保險,同時也是銀行客戶,也會向銀行購買基金,因此由銀行提供基金,保戶選擇連結標的也會方便許多,像是統一安聯就是與ICBC、第一銀行合作。
有些則是金控底下的保險公司,那麼就會部份基金連結自家表現還不錯的基金,像是統一安聯就會連結統一奔騰股票基金、統一黑馬股票基金等,南山人壽則會連結友邦巨人基金、友邦巨輪債券基金。
另外,壽險公司則會依據內部制定的標準選擇基金,南山人壽商品部副理陳維新舉例,像是南山人壽選擇連結基金會先選擇體質良好、具國際知名度的基金公司,再根據這些基金公司所擅長的市場做連結,也會連結一些特殊單一產業,像是能源、醫療、科技及黃金,所以壽險公司也不見得一定連結自家商品,像是美林世界黃金基金表現就相當不錯,因此許多壽險公司選擇黃金基金就會連結美林,就連南山人壽也是如此,李進盛則表示,沒有金控包袱的壽險公司所選擇的基金則會依據基金成立時間、規模、歷史表現來篩選,對保戶來說比較有利。
選擇連結標地的四個方法
雖然,壽險所連結基金最多也不過六○幾檔,選擇有限,但是,對於保戶而言,最多也只能選三、五檔基金連結,因此還是要連結對的地方,但是保戶應該如何選擇連結的基金呢?
1、資產配置
陳維新就相當重視資產配置,他認為,每個保戶依據年齡、風險程度的不同,所連結的標的也會不同,保戶可依據自己的屬性選擇標的,一般對於保戶氛為積極型、穩健型和保守型,陳維新表示,一般保戶大多不清楚自己的投資屬性,也不太注意配置,所以壽險公司除了簡易替保戶測量投資屬性外,還有自動配置系統機制,如果保戶過於重押某一類型的基金,壽險公司會幫保戶做調整。
2、了解投資趨勢
當然,知道自己的投資屬性之後,就必須掌握投資趨勢,選擇適合自己的標的,以二○○五年的整體表現,由於全球經濟表現不錯,而且美國連續升息,因此股票型基金表現比債券型基金好,大多數的股票型基金今年皆有一○%的報酬率,但是二○○五年許多債券型基金報酬率卻是負的,不過秦國維表示,二○○六年美國升息的機會不大,債券應可保持一定收益,相對有利,再加上二○○五年債券又是負報酬,在相對低點,可以逢低承接。
而以股票型基金來看,全球股票型基金又比台灣股票型基金表現還要好,尤其是日本、新興市場表現特別活潑,二○○五年報酬率還有四○%上,相較之下,台灣股票型基金就顯得愈振乏力。
3、穩健、保守、積極連結不同標的
秦國維建議,穩健型的保戶如果想投資股票型基金的保戶可以考慮ETF,根據歷史經驗,基金經理人操盤時,要打敗大盤的機會很小,所以選擇ETF跟著大盤指數走,更有獲利的可能。如果是超級保守的保戶,可以考慮投資貨幣帳戶,宣告利率起碼不會低於○%。
最積極的保戶則可以選擇特殊型基金,像是黃金、能源、醫療、生技等二○○五年皆有超高的報酬率的標的,像是黃金有通膨題材、能源有油價題材、醫療及生技則是禽流感題材,但是秦國維提醒,這些基金波動大,風險性高,因此不建議保戶放太多資金在這些基金上,在配置上只要佔總體資金五%左右即可。
4、慎選基金
李進盛則認為,投資型保單仍是著重在保障上,所以不宜追求報酬率、風險性都高的基金,反而要選擇穩定成長的基金,而選擇基金方法是成立一○年以上、資金規模國外基金為三百億元,國內則是三億元以上,並且要看該基金的波動以及評鑑,選擇三、五檔的質優體良的基金,就能夠達到預期的報酬率了。
2008年1月30日 星期三
生前買鉅額保險避稅 不靈了
生前購買鉅額保險,不一定就能成功避稅。已有判決支持稅捐機關,對死亡前二年購買鉅額保險,明顯有避稅規劃企圖者,所繳納的鉅額保費仍要視為遺產,歸課遺產稅。生前租稅規劃,形同白忙一場。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人壽保險並繳交鉅額保險費,國稅局會查核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如經判斷有規避稅捐行為,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及遺贈稅法規定,將已繳納的保險費全額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南部有一被繼承人甲死亡前二年陸續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人身壽險,合計繳付保險費2,50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在投保時年歲已高,投保前已被醫院診斷有中風後言語障礙(失語症)與記憶障礙,之後並曾多次住院,住院期間雖有意識,但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國稅局研判甲有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規避遺產稅的企圖,因此依實質課稅原則,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甲的繼承人不服,主張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縱被繼承人甲是在死亡前二年內購買終身壽險,依法屬於合法節稅行為並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這宗案件的被繼承人甲在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投資動機明顯是要藉由繳納巨額保險費,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等於可在被繼人死亡後,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受有經濟利益。判決支持國稅局將被繼承人已納保費,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行政法院判決明確點出,保險給付不課徵遺產稅,是要在無刻意規避身後財產稅負之下才成立。否則,生前購買鉅額保險,保險費最後還是會被併課遺產稅。
【2007/06/04 經濟日報】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人壽保險並繳交鉅額保險費,國稅局會查核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如經判斷有規避稅捐行為,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及遺贈稅法規定,將已繳納的保險費全額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南部有一被繼承人甲死亡前二年陸續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人身壽險,合計繳付保險費2,50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在投保時年歲已高,投保前已被醫院診斷有中風後言語障礙(失語症)與記憶障礙,之後並曾多次住院,住院期間雖有意識,但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國稅局研判甲有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規避遺產稅的企圖,因此依實質課稅原則,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甲的繼承人不服,主張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縱被繼承人甲是在死亡前二年內購買終身壽險,依法屬於合法節稅行為並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這宗案件的被繼承人甲在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投資動機明顯是要藉由繳納巨額保險費,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等於可在被繼人死亡後,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受有經濟利益。判決支持國稅局將被繼承人已納保費,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行政法院判決明確點出,保險給付不課徵遺產稅,是要在無刻意規避身後財產稅負之下才成立。否則,生前購買鉅額保險,保險費最後還是會被併課遺產稅。
【2007/06/04 經濟日報】
2008年1月4日 星期五
投資型保單 課不課稅看動機
經濟日報2008.01.04
投資型保單課稅與否,最近成為熱門議題。專家認為,如有明顯避稅動機,仍有被課贈與稅或遺產稅的困擾;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身故保險金超過3,000萬元的部分,也要計入最低稅負。民眾千萬要留意保險可能涉及的稅負問題,以避免利用保險規劃節稅不當,反而遭補更多的稅額。
一般消費者購買保單,大都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因為,依稅法規定,不管是年金保險、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都免納所得稅。
會被課稅的大都是投資型保單,屬於變形的人壽保險,過去被課稅的案例,以補課遺產稅居多。
高等法院已有多起判例,只要是生重病、投保金額大、距離死亡時間短,因違反保險所認定的「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原則,都被補徵遺產稅。
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分析,會不會被課稅,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看購買的時間點。檢視過去被課贈與稅的投資型保單,幾乎都是在購買後三年內死亡。因為保險給付必須具有「不可抗力」和「不可預料」的特性,如果是帶重病投保,就與保險的立法意旨不符。曾有某巨富得癌症之後投保鉅額投資型保單,雖然隔了七年才過世,最後還是被要求補繳遺產稅。過去還有很多人知道自己不久於世,迅速將名下的現金轉換成保險,甚至去向銀行貸款買投資型保單,也難逃被課遺產稅。
此外,由於累計壽險投保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就會被認定為高額保險,必須填寫「財務狀況告知書」,過去為了要順利核保,很多人購買保險的目的都會直接填寫「節稅」,將來反而成為國稅局或法官判決是否補稅的呈堂證供,想賴都賴不掉。
邱正弘表示,從過去被補稅的案例推估,只要遺產金額超過5,000萬元,未來都有可能是被國稅局追稅的對象。一般分期繳納、長期投資的消費者,其實不用過度緊張。
另外,最低稅負實施後,若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身故保險金超過3,000萬元的部分,還是要課徵最低稅負。
投資型保單課稅與否,最近成為熱門議題。專家認為,如有明顯避稅動機,仍有被課贈與稅或遺產稅的困擾;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身故保險金超過3,000萬元的部分,也要計入最低稅負。民眾千萬要留意保險可能涉及的稅負問題,以避免利用保險規劃節稅不當,反而遭補更多的稅額。
一般消費者購買保單,大都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因為,依稅法規定,不管是年金保險、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都免納所得稅。
會被課稅的大都是投資型保單,屬於變形的人壽保險,過去被課稅的案例,以補課遺產稅居多。
高等法院已有多起判例,只要是生重病、投保金額大、距離死亡時間短,因違反保險所認定的「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原則,都被補徵遺產稅。
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分析,會不會被課稅,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看購買的時間點。檢視過去被課贈與稅的投資型保單,幾乎都是在購買後三年內死亡。因為保險給付必須具有「不可抗力」和「不可預料」的特性,如果是帶重病投保,就與保險的立法意旨不符。曾有某巨富得癌症之後投保鉅額投資型保單,雖然隔了七年才過世,最後還是被要求補繳遺產稅。過去還有很多人知道自己不久於世,迅速將名下的現金轉換成保險,甚至去向銀行貸款買投資型保單,也難逃被課遺產稅。
此外,由於累計壽險投保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就會被認定為高額保險,必須填寫「財務狀況告知書」,過去為了要順利核保,很多人購買保險的目的都會直接填寫「節稅」,將來反而成為國稅局或法官判決是否補稅的呈堂證供,想賴都賴不掉。
邱正弘表示,從過去被補稅的案例推估,只要遺產金額超過5,000萬元,未來都有可能是被國稅局追稅的對象。一般分期繳納、長期投資的消費者,其實不用過度緊張。
另外,最低稅負實施後,若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身故保險金超過3,000萬元的部分,還是要課徵最低稅負。
2007年12月12日 星期三
投資型保單 課遺產稅? 金管會財部各說各話
工商時報2007.12.06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昨(五)日表示,十月起,已開始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範」,就是希望讓保險本質回歸保險,給付部份「照理來說還是保險給付」,財政部應該不會有課稅問題,會請同仁去跟財政部溝通了解。
張秀蓮說,把分離帳戶當中的投資所得,併入民眾往生時的遺產總額「聽起來有點怪」,只要符合總額三千萬元以下、保障比例符合規範,財政部不應該有什麼問題,且投資型保單盈虧,還是會影響給付金額大小。
張秀蓮強調,投資型保單是提供保戶保障的人身保險商品,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略以「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再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目前這些規範都依舊存在,並未修正。
至於有部份個案,是民眾已經在加護病房購買投資型保單,而後往生後,其保單被課稅,張秀蓮強調,這是個案,不是金管會掌管的通案,但這種情形,的確財政部會去了解。
張秀蓮說,就是為了避免課稅糾紛,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健全發展,加上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發展方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政策推動,所以才會從十月起,要求各公司所簽發的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要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投資型保單是否須繳遺產稅?持續引發爭議。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是分離帳戶當中的投資所得,自然需要併入民眾過世時的遺產總額,依規課稅。
所謂「實質課稅」原則,意指一件交易實質上須課稅,但交易的法律關係經過安排,以符免稅規定,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應依實質經濟事實及納稅人所得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認定課稅,不以法律外觀為準,避免鼓勵納稅人投機或規避稅法。
賦稅署官員說,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來源分成「保額」以及「保單帳戶價值」二個部分,前者與一般保單相同,後者則追求投資利益,保戶必須盈虧自負。前者與一般的保險給付相同,依法不必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後者被國稅局認定為投資行為,但包裝成保險形式。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財政部官員強調,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查到被繼承人有投資型保單,會先發函給保險公司,釐清保險及投資部分金額各是多少,原則上僅就投資部分計入遺產課稅;但實務上保險公司多不願提供相關資料,之後國稅局就會將整筆投資型保單金額,都計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昨(五)日表示,十月起,已開始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範」,就是希望讓保險本質回歸保險,給付部份「照理來說還是保險給付」,財政部應該不會有課稅問題,會請同仁去跟財政部溝通了解。
張秀蓮說,把分離帳戶當中的投資所得,併入民眾往生時的遺產總額「聽起來有點怪」,只要符合總額三千萬元以下、保障比例符合規範,財政部不應該有什麼問題,且投資型保單盈虧,還是會影響給付金額大小。
張秀蓮強調,投資型保單是提供保戶保障的人身保險商品,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略以「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再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目前這些規範都依舊存在,並未修正。
至於有部份個案,是民眾已經在加護病房購買投資型保單,而後往生後,其保單被課稅,張秀蓮強調,這是個案,不是金管會掌管的通案,但這種情形,的確財政部會去了解。
張秀蓮說,就是為了避免課稅糾紛,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健全發展,加上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發展方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政策推動,所以才會從十月起,要求各公司所簽發的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要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投資型保單是否須繳遺產稅?持續引發爭議。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是分離帳戶當中的投資所得,自然需要併入民眾過世時的遺產總額,依規課稅。
所謂「實質課稅」原則,意指一件交易實質上須課稅,但交易的法律關係經過安排,以符免稅規定,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應依實質經濟事實及納稅人所得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認定課稅,不以法律外觀為準,避免鼓勵納稅人投機或規避稅法。
賦稅署官員說,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來源分成「保額」以及「保單帳戶價值」二個部分,前者與一般保單相同,後者則追求投資利益,保戶必須盈虧自負。前者與一般的保險給付相同,依法不必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後者被國稅局認定為投資行為,但包裝成保險形式。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財政部官員強調,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查到被繼承人有投資型保單,會先發函給保險公司,釐清保險及投資部分金額各是多少,原則上僅就投資部分計入遺產課稅;但實務上保險公司多不願提供相關資料,之後國稅局就會將整筆投資型保單金額,都計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
投資型保單課遺產稅!
工商時報2007.12.06
被定位為「免課遺產稅」的投資型保單,三年來在市場強力熱賣,詎料,十月中旬稅捐機關一紙公文指出,投資型保單當中的帳戶價值,必須納入遺產課稅,此舉引發保戶強烈反彈,認為「被保險公司騙了」。
根據保發中心統計,過去三年,投資型保單大熱銷,前年保費收入約一千億,去年爆增到一千五百億,今年前三季已達三二二八億元。
為了招攬大額保戶,保險業務員在投資型保單宣傳單上直接標明,有「免課遺產稅」的優惠,有些業代雖未在傳單上標示免遺產稅,口頭上都極力強調,不少高所得家庭衝著「免遺產稅」的好處,購買金額龐大。
今年十月,國稅局發文回覆一位李姓民眾詢問,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收益的部分,必須課徵遺產稅。公函中明確寫出:「屬保障部分之保險給付,不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另投資部分之分離帳戶係以追求投資利益為目的,並由保戶自負盈虧,保險公司給付該帳戶之價值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計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是稅捐機關首次以公文宣告,不管金額多寡,投資帳戶價值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換句話說,保戶身故之後領到的保險給付,一部分是保險保障,一部分是投資帳戶價值,前者依法免納入遺產總額,但後者則須課遺產稅,高資產保戶衝擊最大,資產在一千五百萬以上的民眾,都會受影響。
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表示,稅務機關的立場一直沒變,就是要課遺產稅,只是沒有白話直說,壽險業者和稅捐機關之間,又有很大的認知差距,各有主張,消費者遂無所適從。
永達保經董事長吳文永指出,投資型保單要課遺產稅,將對市場>產生重大衝擊,因為保險業的避稅訴求,未來將全面破功,和保戶之間恐怕引發爭議和糾紛。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十月起已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範」,就是希望讓保險本質回歸保險,給付部份「照理來說還是保險給付」,財政部應不會有課稅問題,會請同仁去跟財政部溝通。
被定位為「免課遺產稅」的投資型保單,三年來在市場強力熱賣,詎料,十月中旬稅捐機關一紙公文指出,投資型保單當中的帳戶價值,必須納入遺產課稅,此舉引發保戶強烈反彈,認為「被保險公司騙了」。
根據保發中心統計,過去三年,投資型保單大熱銷,前年保費收入約一千億,去年爆增到一千五百億,今年前三季已達三二二八億元。
為了招攬大額保戶,保險業務員在投資型保單宣傳單上直接標明,有「免課遺產稅」的優惠,有些業代雖未在傳單上標示免遺產稅,口頭上都極力強調,不少高所得家庭衝著「免遺產稅」的好處,購買金額龐大。
今年十月,國稅局發文回覆一位李姓民眾詢問,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收益的部分,必須課徵遺產稅。公函中明確寫出:「屬保障部分之保險給付,不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另投資部分之分離帳戶係以追求投資利益為目的,並由保戶自負盈虧,保險公司給付該帳戶之價值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計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是稅捐機關首次以公文宣告,不管金額多寡,投資帳戶價值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換句話說,保戶身故之後領到的保險給付,一部分是保險保障,一部分是投資帳戶價值,前者依法免納入遺產總額,但後者則須課遺產稅,高資產保戶衝擊最大,資產在一千五百萬以上的民眾,都會受影響。
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表示,稅務機關的立場一直沒變,就是要課遺產稅,只是沒有白話直說,壽險業者和稅捐機關之間,又有很大的認知差距,各有主張,消費者遂無所適從。
永達保經董事長吳文永指出,投資型保單要課遺產稅,將對市場>產生重大衝擊,因為保險業的避稅訴求,未來將全面破功,和保戶之間恐怕引發爭議和糾紛。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十月起已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範」,就是希望讓保險本質回歸保險,給付部份「照理來說還是保險給付」,財政部應不會有課稅問題,會請同仁去跟財政部溝通。
2007年12月4日 星期二
保險公司以存款、基金、避稅名義推銷保單全部不行
財訊月刊 第308期
2007/11/30
保單糾紛件數創下最高紀錄
雖然保單申訴案件占全部保單件數的比重仍非常小,但金管會發現今年上半年保單申訴件數達一二九五件,已創下新高紀錄,為避免保險糾紛持續擴大,金管會行文各保險公司強調僅以存款、基金理財、避稅名義賣保單都不行。
節稅、利息優於存款,或買基金送保險等名目,過去是保險業務員常用的行銷工具,但金管會表示,這類行銷手法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金管會已行文要求保險公司自製。
以存款名義賣保險易生誤解
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不得以「存款」名義招攬保險,其實是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因為傳統上都說保險有強迫儲蓄的功能,那為什麼金管會不准?金管會到底認為用保險儲蓄和存款有何不同?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雖有儲蓄的功能,但這個儲蓄功能和存款的意義大不相同,因為不論從銀行法規定或一般人的印象,存款的本金是不能打折的,當消費者到銀行存一年定存,若中途解約頂多是損失利息,本金可以完好無損拿回來,但保險則不同,保險契約在性質上是長期契約,消費者若中途解約,必須扣掉部分保險費用,解約拿回的金額,很可能會少於繳出去的保費。
這時若保險公司以存款名義招攬保險,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就非常容易產生誤解。金管會官員指出,例如有些屬於增額壽險的保單,保額每年可按一定比率複利增值,但增值的是「保額」,不是保戶繳出去的保費,如果保險公司用利息優於存款來推銷保單,保戶很容易誤解成是繳出去的保費就類似存款,將來解約,可複利增額領回,但當保戶中途想解約,才發現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就會起糾紛。金管會才明令各保險公司不可以用存款的名義對外招攬保險。
投資型保單避稅成本大增 甲式影響最大
此外,就保險的節稅功能來看,金管會官員指出,從十月份起,想透過投資型保單進行避稅的成本已經大增。
投資型保單的特色,是可以彈性規畫保險與投資比重,但財政部認為,投資行為如果透過保險包裝,就可以把原本應課稅的投資所得變成免稅的保險給付,那就等於投資行為穿上一件保險的衣服,這樣對其他須課稅的投資行為並不公平。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金管會十月實施的投資型保單的門檻新制,就是為了回應財政部的主張而改變,並希望投資型保單仍應有一定比重的保險成分。
據瞭解,所謂「投資型保單門檻新制」,是指被保險人領取的死亡給付占保單帳戶價值須有最低比重。例如,四十歲以下比重須在一三○%、四十一歲到七十歲須到一一五%,七十一歲以上則須達一○一%;很多人都知道這項門檻法則是為了避免投資型保單成為避稅工具,但卻不甚清楚為何這項新制可以達到此一目的。
保發中心主管對此舉例指出,例如投保人年紀七十二歲,按照上述門檻法則,死亡給付占保單帳戶價值須達一○一%。假設投保人是投保甲式的投資型保單且一次繳納一千萬元的保費,則因甲式投資保單的死亡給付方式,是保單帳戶價值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大,即死亡給付=Max(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
在過去高齡投保人可以將保險金額控制在很小的範圍,一次躉繳保費,由於保險金額可規畫較低,費用較輕,保費多數跑入保單帳戶價值,當被保險人過世,全部投保的錢就變成保險給付,可以免遺產稅。但新制下,若保單帳戶價值為一千萬元,則投保的保險金額價值就要超過一千萬元,才能符合一○一%的比例要件,其中的差別就在屬於保險的金額,會被強制拉高,投保的保費可能增加,避稅的成本就增加了。
至於乙式的投資型保單,因為死亡保險給付方式是以保險金額加上保單帳戶價值,即死亡給付=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
因此,乙式投資型保單受到新制影響可能較小,但由於在門檻法則中,保單帳戶價值是做為分母,如果投保人在高齡時,一次繳納巨額保費使得保單帳戶價值拉高,為了符合新制的比例限制,也必須同時拉高分子的金額,因此,要透過此類保單進行避稅的成本也會大增。
另外金管會也指出,保險公司未翔實告知消費者投資型保單的目標保費費用明細,也是產生爭執的重要因素。
所謂投資型保單的目標保費,是指保險契約約定最低應繳納的金額,過去有些保險公司最高可將投保人繳納的保費,全部在第一年當成目標保費,而目標保費愈高,投保人於短期內解約能領回的金額就愈低,這也是一些保險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但新制實施後,每百萬元投保金額目標保費經過精算,上限只有三萬八四九○元,目標保費的比重將大幅降低。
對於保單所產生的糾紛,保險業相當重要的組織MDRT(Million Dollar Round Table)總裁James E Rogers最近來台指出,這類保險糾紛在國外也有,主要原因就是把保險商品賣給不適當的人,而這類糾紛在國外一旦形成訴訟,國外的法院通常會對保險業務員課以較高的責任。
Rogers表示,他曾在國外為一件保險糾紛官司在法院出庭作證,法官直接以保單銷售後,消費者對保單內容有誤解,主要責任應由具有專業的保險業務員負責,並判決消費者勝訴。因此Rogers認為,保險業務員在銷售商品時,須考慮客戶的經濟狀況、需求、支付保費的能力,這樣出現保險糾紛的機率就會下降很多了。
2007/11/30
保單糾紛件數創下最高紀錄
雖然保單申訴案件占全部保單件數的比重仍非常小,但金管會發現今年上半年保單申訴件數達一二九五件,已創下新高紀錄,為避免保險糾紛持續擴大,金管會行文各保險公司強調僅以存款、基金理財、避稅名義賣保單都不行。
節稅、利息優於存款,或買基金送保險等名目,過去是保險業務員常用的行銷工具,但金管會表示,這類行銷手法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金管會已行文要求保險公司自製。
以存款名義賣保險易生誤解
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不得以「存款」名義招攬保險,其實是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因為傳統上都說保險有強迫儲蓄的功能,那為什麼金管會不准?金管會到底認為用保險儲蓄和存款有何不同?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雖有儲蓄的功能,但這個儲蓄功能和存款的意義大不相同,因為不論從銀行法規定或一般人的印象,存款的本金是不能打折的,當消費者到銀行存一年定存,若中途解約頂多是損失利息,本金可以完好無損拿回來,但保險則不同,保險契約在性質上是長期契約,消費者若中途解約,必須扣掉部分保險費用,解約拿回的金額,很可能會少於繳出去的保費。
這時若保險公司以存款名義招攬保險,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就非常容易產生誤解。金管會官員指出,例如有些屬於增額壽險的保單,保額每年可按一定比率複利增值,但增值的是「保額」,不是保戶繳出去的保費,如果保險公司用利息優於存款來推銷保單,保戶很容易誤解成是繳出去的保費就類似存款,將來解約,可複利增額領回,但當保戶中途想解約,才發現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就會起糾紛。金管會才明令各保險公司不可以用存款的名義對外招攬保險。
投資型保單避稅成本大增 甲式影響最大
此外,就保險的節稅功能來看,金管會官員指出,從十月份起,想透過投資型保單進行避稅的成本已經大增。
投資型保單的特色,是可以彈性規畫保險與投資比重,但財政部認為,投資行為如果透過保險包裝,就可以把原本應課稅的投資所得變成免稅的保險給付,那就等於投資行為穿上一件保險的衣服,這樣對其他須課稅的投資行為並不公平。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金管會十月實施的投資型保單的門檻新制,就是為了回應財政部的主張而改變,並希望投資型保單仍應有一定比重的保險成分。
據瞭解,所謂「投資型保單門檻新制」,是指被保險人領取的死亡給付占保單帳戶價值須有最低比重。例如,四十歲以下比重須在一三○%、四十一歲到七十歲須到一一五%,七十一歲以上則須達一○一%;很多人都知道這項門檻法則是為了避免投資型保單成為避稅工具,但卻不甚清楚為何這項新制可以達到此一目的。
保發中心主管對此舉例指出,例如投保人年紀七十二歲,按照上述門檻法則,死亡給付占保單帳戶價值須達一○一%。假設投保人是投保甲式的投資型保單且一次繳納一千萬元的保費,則因甲式投資保單的死亡給付方式,是保單帳戶價值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大,即死亡給付=Max(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
在過去高齡投保人可以將保險金額控制在很小的範圍,一次躉繳保費,由於保險金額可規畫較低,費用較輕,保費多數跑入保單帳戶價值,當被保險人過世,全部投保的錢就變成保險給付,可以免遺產稅。但新制下,若保單帳戶價值為一千萬元,則投保的保險金額價值就要超過一千萬元,才能符合一○一%的比例要件,其中的差別就在屬於保險的金額,會被強制拉高,投保的保費可能增加,避稅的成本就增加了。
至於乙式的投資型保單,因為死亡保險給付方式是以保險金額加上保單帳戶價值,即死亡給付=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
因此,乙式投資型保單受到新制影響可能較小,但由於在門檻法則中,保單帳戶價值是做為分母,如果投保人在高齡時,一次繳納巨額保費使得保單帳戶價值拉高,為了符合新制的比例限制,也必須同時拉高分子的金額,因此,要透過此類保單進行避稅的成本也會大增。
另外金管會也指出,保險公司未翔實告知消費者投資型保單的目標保費費用明細,也是產生爭執的重要因素。
所謂投資型保單的目標保費,是指保險契約約定最低應繳納的金額,過去有些保險公司最高可將投保人繳納的保費,全部在第一年當成目標保費,而目標保費愈高,投保人於短期內解約能領回的金額就愈低,這也是一些保險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但新制實施後,每百萬元投保金額目標保費經過精算,上限只有三萬八四九○元,目標保費的比重將大幅降低。
對於保單所產生的糾紛,保險業相當重要的組織MDRT(Million Dollar Round Table)總裁James E Rogers最近來台指出,這類保險糾紛在國外也有,主要原因就是把保險商品賣給不適當的人,而這類糾紛在國外一旦形成訴訟,國外的法院通常會對保險業務員課以較高的責任。
Rogers表示,他曾在國外為一件保險糾紛官司在法院出庭作證,法官直接以保單銷售後,消費者對保單內容有誤解,主要責任應由具有專業的保險業務員負責,並判決消費者勝訴。因此Rogers認為,保險業務員在銷售商品時,須考慮客戶的經濟狀況、需求、支付保費的能力,這樣出現保險糾紛的機率就會下降很多了。
2007年11月9日 星期五
全球股票型基金 狂賣(轉載)
共同基金業者仍看好全球經濟走向,但畢竟風險及波動已升高,多建議以全球股票型基金布局。與一年前相比,單是以外幣計價的全球股票型基金數目就多出35%,讓投資人在分散風險時有更多選擇。
全球主要股市已走了四年多頭行情,最近動盪幅度擴大。今年2月底美國次等級房貸問題及中國大陸股市急跌,都讓市場虛驚一場。歐洲中央銀行(ECB)上周升息,美國10年期公債殖利率升破5%,全球通貨膨脹壓力大增,也讓投資人擔心股市將會大回檔。
全球經濟展望佳,但不少股市漲幅已大,尤其是新興市場更是大起大落,很多投資人不敢進場,只好眼睜睜看著股市持續上揚。在這種情況下,強調全球布局、分散產業及幣別的全球股票型基金,成為基金業者建議的投資標的,也成為銀行推薦的核心基金。
理柏(Lipper)統計,去年此時,台灣核備的全球股票型基金只有42檔,一年後,同類型基金增加到57檔,數目狂增35%以上。
在這些新引進的基金中,不乏績效優又有特色的基金。例如,天達環球策略股票基金經理人貝德鳴(Mark Breedon)上周才來台,他同時也負責督導天達環球動力基金。
天達環球動力基金今年才引進台灣,今年以來績效居同類型之冠,打敗常年冠軍的天達環球策略股票基金,在一到五年的報酬率中,也都在同類型基金中排進前五名。
寶源環球精選價值基金則是一檔風格特殊的基金,強調不依指數或市值布局,以精確模型及數據作為選股基礎,目前持股數目高達800檔,充分做到風險分散化。
除了已在台灣的業者引進新基金外,新基金公司的新基金更是來勢洶洶。例如法儲銀(IXIS)奧克馬全球價值基金、英國保誠集團M&G全球領導企業基金、百能(Putnam)全球成長基金,也全都在國外赫赫有名,來台測試台灣投資人的接受度。
當然,除了這些新基金外,舊的優質基金更因為長期績效佳而擁有不少「粉絲」。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去年底才過52歲生日,長期績效穩健,讓不少投資人放心進行全球投資。天達環球策略股票基金近年才引進台灣,但同樣吸引不少投資人,成為定期定額的最愛。
經濟日報2007.06.14
全球主要股市已走了四年多頭行情,最近動盪幅度擴大。今年2月底美國次等級房貸問題及中國大陸股市急跌,都讓市場虛驚一場。歐洲中央銀行(ECB)上周升息,美國10年期公債殖利率升破5%,全球通貨膨脹壓力大增,也讓投資人擔心股市將會大回檔。
全球經濟展望佳,但不少股市漲幅已大,尤其是新興市場更是大起大落,很多投資人不敢進場,只好眼睜睜看著股市持續上揚。在這種情況下,強調全球布局、分散產業及幣別的全球股票型基金,成為基金業者建議的投資標的,也成為銀行推薦的核心基金。
理柏(Lipper)統計,去年此時,台灣核備的全球股票型基金只有42檔,一年後,同類型基金增加到57檔,數目狂增35%以上。
在這些新引進的基金中,不乏績效優又有特色的基金。例如,天達環球策略股票基金經理人貝德鳴(Mark Breedon)上周才來台,他同時也負責督導天達環球動力基金。
天達環球動力基金今年才引進台灣,今年以來績效居同類型之冠,打敗常年冠軍的天達環球策略股票基金,在一到五年的報酬率中,也都在同類型基金中排進前五名。
寶源環球精選價值基金則是一檔風格特殊的基金,強調不依指數或市值布局,以精確模型及數據作為選股基礎,目前持股數目高達800檔,充分做到風險分散化。
除了已在台灣的業者引進新基金外,新基金公司的新基金更是來勢洶洶。例如法儲銀(IXIS)奧克馬全球價值基金、英國保誠集團M&G全球領導企業基金、百能(Putnam)全球成長基金,也全都在國外赫赫有名,來台測試台灣投資人的接受度。
當然,除了這些新基金外,舊的優質基金更因為長期績效佳而擁有不少「粉絲」。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去年底才過52歲生日,長期績效穩健,讓不少投資人放心進行全球投資。天達環球策略股票基金近年才引進台灣,但同樣吸引不少投資人,成為定期定額的最愛。
經濟日報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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