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投資型保單 將分離課稅

行政院賦改會17日取得共識,將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屬於保險給付部分依舊免稅,但投資收益帳戶所得要課所得稅,採分離課稅,上限稅率不超過10%。
不溯及既往
昨天會議也初步同意,未來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時,應不溯及既往,由行政院視國內外經濟情勢,再決定合適的課稅時點。學者黃耀輝與財政部研判,以目前投資型保單契約短則六年、長則十年以上,不追溯對現有保單課稅之下,起碼三年內很難對投資型保單課稅。
賦改會昨日就金融商品課稅問題的改革方向進行會商,目前不管是投資人或保險公司均享免稅的投資型保單,未來應採取分離課稅。
對於投資帳戶收益分離課稅範圍,金管會與財政部仍有歧見,賦改會昨天決議繼續研究,尚未就課稅範圍做出決定。
財政部主張,投資型保單與一般金融商品最大的不同,在於這張結合保障與投資的保單,擁有清楚的帳戶,可以計算純屬保險部分的給付,與投資帳戶的收益。
因此,財政部認為,只要屬於投資帳戶收益即應分離課稅,但同一帳戶內的損益可以併計後,以餘額在保單到期或解約時,合併課稅。
金管會則認為,投資型保單仍是以保險為主的商品,其投資收益係依附在保險上,因此對於適格保單,不管是保險給付或投資收益均應享有免稅;只有不適格保單(即投資比重高於保險死亡給付者),才需要就投資收益部分分離課稅。
公會:稅率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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