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8日 星期四

指定受益人,差別很大!

華航空難事故,許多夫妻或一家人同時罹難,使得『受益人』問題再度受到消費者的重視,有不少罹難者是夫妻同時死亡,生前各自投保人身保險時,互填對方為保險指定受益人,如果是這種情況,其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將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身保險時,如果有指定受益人,在發生事故理賠時,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將不納入遺產課稅(包括將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亦適用)。由於國人投保時對受益人的指定,通常互相指定配偶為唯一受益人最多,如果沒有在保單中填寫其他指定受益人,夫妻兩人同時罹難,因指定受益人已同時死亡,其繼承人領到的保險金必須併入遺產課稅。為了避免保險金被課徵遺產稅,辜負了當初投保的本意。提醒您,投保時一定要指定受益人,並且可以同時指定多位親屬為受益人。
由於人身保險保單,一般都是可以依順位填寫多位指定受益人,就算第一順位的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其他指定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仍可以適用免納入遺產的優惠。
此外,還要給您更多的建議,於眾多壽險保單及產險之個人意外險或旅遊險等之受益人欄中除了依序寫上自己親愛的家人外,最終一欄不要忘了再寫上「法定繼承人」這幾個字為排序對象之一。
以大園空難為例,當時有一家四口同時死亡,徒留年邁雙親的情況,由於指定受益人全部身故,又未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因此理賠金算是遺產,要併入遺產計算稅款,必須於清償所有資產、負債後有餘額,家屬才能拿到這筆所剩不多的遺產,倘若不幸負債超過資產及理賠金總合,那麼遺留給家屬的僅有負債,完全喪失當初投保的本意。
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為:
1. 配偶:所謂配偶,指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的夫或妻。 至於雙方的婚姻關係究竟合法與否,則以繼承關始時為判斷標準。 (同居並不能認為有婚姻關係,自然不該有繼承權)
2.
直系血親卑親屬
O 子女:子女多人平均繼承,男女相同
O 養子女:養子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婚生子女相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O 孫子女、曾孫子女:其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優先,內孫、外孫均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女性不問是否出嫁,皆有繼承權
3. 父母: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則由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4. 兄弟姐妹: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時,則由兄弟姐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5. 祖父母: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兄弟姐妹時,則由內、外祖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於指定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一順位中有多人時保險均分,例如:投保一千萬保險,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卻不幸在事故中夫妻都身故,保險金將由子女均分,若子女也同時身故,則由父母均分,假若父母亦身故,則由兄弟姐妹均分理賠金,且不列入遺產稅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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