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在原健保投保資格未喪失時,如果到一家新的公司工作,新公司可以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在三個月內暫時不必替員工投保健保,以節省健保費。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的投保資格沒有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舉例來說,如果王太太原本依附於王先生投保健保,其原有的投保資格就是王先生的眷屬,由於健保的規定是不論同一月份加保退保合計有多少次,都收一個月的健保費,如果王太太後來到A公司上班,但健保仍停留在以王先生的眷屬投保,A公司就可以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在三個月內暫時不必為王太太投保健保。
此外,健保不像勞、農保是在職保險,會有中斷工作不能投保的情況,健保是一種資格保險,只要有健保法第10條的積極要件,沒有第11條的消極要件,如服刑、失蹤六個月等,都是健保的保障對象。
所以在處理像上述的加保、退保時,在健保上可能會有退保後不能馬上投保的情況,加上許多上班族若是離職換工作,也都會有中斷投保的期間,這段期間也有節省保費的空間。
如王太太在5月25日離職退保,等到9月才找到新工作,這段中斷退保的期間,王太太雖然沒有健保,但仍有健保資格,只是沒有繼續繳費,依衛生署的解釋,這時要以地區人口的身分補繳健保費,一個月需補繳604元。
但在中斷退保的這段期間,如果王太太同時又是家庭主婦的身分,而王先生的健保保費又比604元便宜,王太太就不必以地區人口的身分補繳健保費,可經過舉證和申復的程序,選擇以保費較便宜的方式,即依附於王先生,以眷屬的身分投保健保。如果王先生的健保月投保金額為3萬6,300元,每月的健保費要繳495元,王太太也跟著以495元投保,所繳的保費就比原來的604元少了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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