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大家都可能用得上,記得不要領滿6個月。
依此規定,失業金一輩子最多領5個月,領滿6個月,退休金就沒有了。
勞保局規定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如果你是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卻又領滿六個月的人,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快告訴你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附上勞保局的網頁,自己看看吧!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給付標準及期限
更新日期 2005/4/22
一、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給付期限: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三、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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