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投資法拍屋營利 一月一日徵營業稅

工商時報2007.12.25
標購法拍屋經整修賣出獲利,明年一月一日起,將課營業稅,宣告以往相關買賣僅課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假期,正式結束。北市國稅局官員說,去年底財政部發布課稅解釋令,給予一年的時間緩衝,「買賣法拍屋業者或者個人,應該已作好準備」。
同時,財政部和各地國稅局已共同訂定標準,個人一年內出售房屋超過六棟者,就會被納入查稅警示系統,調查買賣房屋資金流程與頻率,決定是否課徵五%營業稅,若年度有獲利,還會被課徵二五%營所稅。
根據統計,去年全國法拍屋拍定總額約一千四百億元。以往許多從事法拍屋買賣的業者,都以個人名義或者人頭進行交易,每年僅被歸入財產交易所得中,申報綜合所得稅,即使按四○%最高邊際稅率繳稅,減除必要費用之後,仍然比繳營業或者營所稅划算。
資深會計師說,所得稅法第九條中的「經常性買賣財產」,以往因為定義不清,也曾有納稅義務人主張每年依規繳綜所稅,怎麼又被稅局課營業或者營所稅,打起行政訴訟。為了避免日後不斷爭議,財政部在去年底正式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此類買賣房屋營利行為,須繳納營業稅,同時給予一年緩衝,今年底將到期。
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營利活動持有的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發生的增益或損失。
國稅局官員說,明年一月開始,個人買賣二手房屋,只要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具備營業牌號,即屬以營利為目的營利事業,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營業人,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同時,若個人或業者經稅捐機關查獲,僱用銷售人員經營房屋銷售事項,也將被納入課稅對象。國稅局官員說,未來將會派員實地調查,例如外牆有招牌、廣告等,都算具備營業牌號,依解釋令內容,要求該公司或業者辦理營業登記,依規繳稅。
財政部官員進一步舉例,如果以個人名義買進一棟八百萬房屋,花五十萬元裝修之後以一千萬元賣出,依解釋令內容規定,將以一千萬元乘以百分之五課營業稅,但如果房屋前手為非自然人,以及裝修費用領有發票,則可減掉進項稅額,此案例中實際應納營業稅額為七.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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