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8日 星期四

保單契約變更 業者須提供利益比較

保戶辦理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原本是保戶自己的權益,但因為有保險公司不當誘導,造成保戶權益損失。金管會要求,當保戶要求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時,業者必須提供「轉換前後利益比較表」,讓保戶瞭解自身權益的變化。
各壽險公司如果沒有遵守新規定,經壽險公會理事會決議後,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書面糾正,或處以5萬元至20萬元罰款,並呈報金管會。
所謂的「保單契約轉換」,例如保戶將「傳統型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或將「定期壽險」轉換為「終身壽險」。但各公司所規定的轉換辦法都不一樣,造成許多糾紛。
近幾年出現最多糾紛的,就有不少公司鼓吹將「傳統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一旦轉成投資型保單,將造成原保單保險年資的喪失,以新的年齡投保,保費會變貴。此外,投資型保單並無固定收益,甚至有虧損的可能,保戶不一定瞭解投資風險。
除了「保單契約轉換之外」,「繳費年期變更」的糾紛也層出不窮。所謂的「繳費年期變更」,例如原本一張保單是20年期繳費,保戶後來想要變更為10年期繳費,縮短繳費年期。
業者與保戶之間的糾紛在於:一旦保戶決定縮短繳費年期,保險公司要求補交金額,原本只要補交「保單價值準備金」即可,但後來業者變更內規,要求要補繳「保費」,比原本「保單價值準備金」高出許多,引發保戶抗議。
金管會日前核定壽險公會所擬定的「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訂定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辦法,並予以揭露。
也就是說,當保戶購買這張保單的時候,就知道未來一旦要轉換契約、或變更繳費年期必須退、補的差額,以及相關的程序。保險公司不得以「這是內規」為由,不讓保戶知道。
針對爭議較多的保單轉換部分,如果是傳統型保險契約相互轉換,例如定期壽險轉為終身壽險,應該以原投保年齡為準,不能以新的年齡來計算、加收保費,也不能發給業務員佣金。
為了避免業務員不當鼓吹保戶將傳統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新規定也要求,自原傳統保險契約轉出金額,業者不得再加收任何費用,也不得就該金額發給業務員佣金。
傳統型保險契約轉換為投資型保險契約時,應給予保戶合理的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間(不得低於十天)。如果保戶能證明保險業務員有未遵守相關法令或各該壽險公司相關作業規定的不當行銷行為者,保戶得於轉換後三年內,撤銷轉換回復為原契約。
【2007-04-10/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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