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認定贈與 國稅局需舉證

2009-09-23 工商時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指出,有關贈與事實的成立及生效,國稅局負有舉證責任,這種舉證責任,並不以證明財產權變動就認為已經足夠,而是應該進一步就當事人間係有贈與的合意,也屬於國稅局應舉證證明的要件事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受理調查局移送台北縣板橋市一名鍾姓女子,將她所有1,400萬元現金匯給孫姓男子購買基金,認定涉有逃漏贈與稅情事,因此開單命令鍾女連補帶罰458萬元稅款。
但是,這件贈與稅事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北區國稅局原處分及財政部的訴願決定均撤銷。
北區國稅局與鍾女間的贈與稅爭訟,之所以慘敗。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最主要就是國稅局沒有能夠充分舉證鍾女匯錢給孫某是「贈與行為」,僅依據調查局的移送內容,未經查證,就將鍾女逕予核定有贈與情事;鍾女在國稅局調查時始終堅稱是「借貸關係」。
鍾女是在民國94年3月間,自銀行帳戶提領現金1,454萬元,並在94年5月間將其中1,400萬元,存入孫姓男銀行帳戶。法務部調查局查獲認為,鍾女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移由北區國稅局審理。該局在94年12月間通知鍾女說明,鍾女說是「朋友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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