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9 工商時報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明年海外所得日出是課徵「最低稅負」,不是納入個人綜合所得中申報;訂有600萬元免稅額可以減除,且在海外繳過的稅可以扣抵,所以真正會被課到稅的人少之又少,全台灣絕大多數民眾都課不到稅,不要擔心或過度反應。
由於境外基金明年要課徵「海外證券交易所得稅」,外商公司大為緊張,向財政部說,年底恐將引發境外基金贖回潮。財政部表示,真正會被課到稅的人很少,不要急於贖回。
財政部昨天正式公佈,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申報與查核要點,張盛和表示,立法院將在下週舉辦明年海外所得日出課稅公聽會,財政部會出席說明。
大陸台商的所得,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範是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是海外所得;台灣和中國大陸以外的地區,包括香港、澳門在內的所得,才是海外所得,自99年起實施,100年申報99年所得時適用。
海外所得計入個人最低稅負的基本要件為: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1年內居留滿183天。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
在國外繳過的稅可以拿回來扣抵有上限,是「依比例扣抵」,以免抵到其他的最低稅負的基本稅額,計算方式為:(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
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為,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的海外所得,在給付日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指股票買賣交割日年度;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凡是持有海外的有價證券(如股票、受益憑證等),不管是「買入」或「技術入股」,都可以用原始取得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二者中取其高者,認列為成本。
財政部表示,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如果不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檔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強調,過去因為海外所得免稅,才鼓勵資金外流,未來課稅,是為了租稅公平,對資金回流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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