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9.09.23
個人海外所得明(99)年起,將納入最低稅負課徵20%的所得稅,海外台商群起反彈,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提出六大誤解,指出若非中華民國居住者,海外所得並不課稅,即使具備居住者身分,資金匯回不等於所得,也沒有查稅的問題。
張盛和強調,最低稅負與一般所得稅不同,會繳納最低稅負者,首先必須要擁有很多免稅所得,海外所得明年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時,在國外的所得需超過100萬元以上,且併入國內所得合計逾600萬元時,才有申報的義務。
張盛和也說,申報最低稅負不代表一定需要繳稅,最低稅負的稅率為20%,以海外所得為例,在國外繳納的稅負如果已經超過20%的稅率,也不需再繳最低稅負。
由立法委員羅明才、周守訓舉辦的「排除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公聽會,昨(22)日在立法院舉行,來自加拿大、智利、南非等台商與會,歐洲商會、壽險公會、證券投顧公會等均派員參加。
海外台商對於政府明年將開徵海外所得最低稅負所得稅十分不諒解,部分台商並情緒性反映將會放棄國籍。歐洲商會則提出,在台居留逾183天的外籍人士,會被當成是境內居住者,不但在台所得要繳稅,在海外的財產也要向台灣申報,對外籍人士並不公平。
張盛和聽取台商意見後表示,最低稅負只是就個人所得的一部分課稅,稅率亦只有20%,目前申報繳納最低稅負者全台只有2,000多個家庭,並非人人都要繳最低稅負。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也非所有台商都會被課稅。
台商憂慮過去海外的獲利,因為最低稅負開徵海外所得稅後會被追繳,張盛和也強調,只要是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所得,即使達到課稅門檻,也不必向我國政府繳稅。即使開徵之後,自海外匯回台灣投資的資金,因為還沒有產生所得,也不會被課稅。
張盛和也說,最低稅負課稅對象是居住者,在台有戶籍者,即使只住一天,其海外所得也要申報;在台無戶籍但有住所的外籍人士,符合居留滿183天也必須申報。不過,最低稅負申報有其特定條件,即海外所得逾100萬元,且合計台灣的課稅與免稅所得超過600萬元,不是人人都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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