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重購退稅 即起全面清查

2009/09/28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過去五年內曾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獲享退稅者要注意,稅捐機關即日起到10月底止,展開全面清查行動,凡重購自用住宅後五年內再轉手出售、出租、贈與配偶與或未做自用住宅使用者,都會被追繳退稅。
財政部強調,政府為減輕民眾購屋負擔,凡是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出售自用住宅再重購的過程中,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稅均可依法申請退稅。但為避免退稅措施遭到濫用,這類案件完成退稅後,稅捐機關一律列管五年。
即日起,全國稅捐機關即將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展開全面性清查。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
財政部指出,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如果出現買賣、贈與、交換、拍賣方式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使用(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宅使用者,如能明確劃分則可依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認定),或戶籍遷移且未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原已退還的土增稅均會被追繳。
財政部也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夫妻間贈與土地雖然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重購土地如已獲領退稅,五年內將土地贈與配偶,也會被追繳退稅,最好小心避免。
財政部舉例指出,甲在97年5月出售土地現值500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60萬元,實際取得440萬元售地款;甲另在98年3月重購土地現值580萬元的自宅用地一處,依法甲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為140萬元(580萬-440萬元)。因此,甲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60萬元土增稅,即可全數申請退還。
但是,如果甲在五年內將重購的土地轉贈給配偶,依規定原退還的6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就會被稅捐機關追回,喪失退稅權利。
新聞秘書/重購退稅
重購自用住宅者,有兩種稅捐可以申請退稅,一是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一是出售自用住宅土地部分的土地增值稅。
「重購退稅」不論是所得稅或增值稅,都要符合基本條件,包括:均做自用住宅使用、重購(新屋或新地)價格大於出售(舊屋或舊地)價格,一定的面積限制與設籍要求,以及買、賣時間相距不超過兩年者,不足支應新購部分的價款才可申請退還。
兩種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條件相去不遠,其中,可獲退還的土增稅是指原自宅用地出售後,重購自宅用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所繳土增稅後的餘額;所得稅則是指,出售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已納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價款超過原出售價款,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應納綜所稅中扣抵或退還。
申請退還所得稅或土增稅時必須注意,退稅條件最大的不同在於:所得稅不要求新購自宅與原出售舊宅需為同一所有權人,但土增稅要求新、舊自用住宅都需是同一所有權人擁有,否則即無法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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