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2009.09.19
海外所得課稅明年正式上路,以下是財政部提供的問與答摘要。
問:個人海外所得項目和類別有那些?
答:包含:海外的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
問:海外所得逾一百萬元,是否即須納入最低稅負、課徵基本稅額?
答:不一定,個人基本所得額要超過六百萬元的基本門檻。基本所得額包括各類人壽保險及年金保費給付及綜合所得淨額等等。基本所得額若未達六百萬元,海外所得不需繳稅,僅需照一般綜所稅率計算稅額。
問:基本所得額在六百萬元以上,就必須繳基本稅額?
答:基本所得額若逾六百萬,先扣除六百萬,再就餘額按百分之廿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跟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按較高者課稅即可。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但有海外已納稅額,可按比率後扣抵。
問:在今年底以前買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明年開始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答: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在九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前申購的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的申購成本。
問:申報海外所得如果無法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等證明,如何計算所得額?
答: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問: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能否從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答: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沒有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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