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境外基金、國內股票 成本認定不同

2009-09-18 工商時報
最低稅負制對有價證券的「認定成本」將有2套不同版本,明年要日出課稅的海外所得,財政部擬允許境外基金投資人可以選擇以今年底的收盤價為成本;而財政部95年時規定,投資國內上市上櫃或非上市櫃股票,一律以「原始取得成本」為成本。不願具名的會計師表示,財政部的前後政策應一致,如今二個政策大不同,應對外說明理由。
最低稅負在民國94年通過立法,當時有許多投資人、公司、基金法人要求財政部,希望以94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為成本,不要回溯,但財政部態度堅決,一律回溯到原始取得成本。所以當年造成台積電的大股東台灣菲利浦公司在94年底大轉帳,把股票賣回給荷蘭母公司。
賦稅署在上個月召集美國商會等外商協商,外商公司表示,境外基金在台銷售籌資的存量達1兆多,依金管會證期局規定,最高有「7成」可投資台灣股市,如果明年海外所得要課稅,他們會建議投資人在年底贖回,將造成包括台灣股市在內的大賣壓、重挫,希望不要課稅。
賦稅署擔心如年底發生贖回潮,會影響台股行情,所以在當天會議上做出決定,買境外基金的原始成本「低於」今年底收盤價時,可選擇以今年底較高收盤價為成本,所以投資人從買入境外基金到今年底的的帳面獲利,都不會被課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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