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9 中國時報
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昨日宣佈,99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確定上路,預計個人海內外年度總所得額超過600萬元,海外所得才有可能被課到稅。至於境外基金等海外投資所得額,也以明年開始產生的收益為基礎。
也就是說,個人海內外年度總所得逾600萬元,才需要課徵20%最低稅負,在民國100年申報99年海外所得時,才會適用。
由於下周有包括立委及世界台商協會在內單位,將針對最低稅負制中有關個人海外所得課稅規定召開公廳會,因此,為避免明年依法上路時程受阻,財政部趕在昨日搶先公佈實施辦法。
海內外逾600萬 海外才課稅
依照財政部發布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海外所得不包括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來源所得。課稅條件,個人必須同時符合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基本所得額(包括海外所得的所有所得)超過600萬元、基本稅額超過一般綜所稅額、海外已繳過稅的稅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綜所稅額差額。
另外,只有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的海外所得,才要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至於境外基金等海外受益憑證或有價證券,投資成本是依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與取得時成本取其高計算。也就是說,明年度開始產生的收益,才會計算所得。
不包括陸港澳 收益明年起算
例如,今年9月以30元購買一張境外有價證券,年底時漲到40元,明年1月2日賣掉時又漲到45元,則所得為5元。如果賣出時跌到39元,就沒有所得的問題。
張盛和表示,海外所得明年度實施後,只要漏報就要依2倍以下金額處罰,沒有輔導期。不過,財政部也承認成本不夠,不可能所有所得都查的到。因為是首年實施,財政部無法估算適用的人數及可能課到的稅額有多少。
對外界質疑個人海外所得課稅後,將造成海外資金不敢回流,張盛和強調,沒有這麼嚴重,因海外所得不是納入綜所稅課稅,且我國仍採屬地主義,個人海外所得課稅後,因為海內外一致,反而可避免資金外流,符合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
據財政部統計,最低稅負制上路後,95年度個人申報件數2147件、金額40億元;96年度4284件、金額68億元;97年度1616件、金額16億元。以此推估,明年開始將海外所得納入課稅後,適用的戶數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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