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7日 星期四

台商逃漏稅被逮 補罰四千萬

2008-07-17 中國時報
一名大陸台商透過地下金融逃漏稅,被賦稅署稽核組日前查獲補罰款高達四千萬元,此為歷年大陸台商最大宗被罰個人逃漏稅金額。
近年來兩岸經貿頻仍,國內掀起一股大陸投資熱潮,儘管台商在大陸繳稅可在台扣抵,但稅捐單位要掌握台商在大陸地區所得,確實有技術性困難,尤以兩岸地下金融猖獗,台商逃漏稅,防不勝防。
不過,一名台中市的大陸台商,五年級前班生,在大陸投資經營製造、餐飲、百貨、美容與電玩等多種行業,在民國78年至93年間,透過兩岸地下金融,匯回資金到台灣計2億元,且借用左右鄰舍十餘名人頭戶,存放在國內不同銀行,但遭人檢舉,引起稅務人員追查。
賦稅署官員表示,他們追查重點是銀行資金往來狀況,尤其是發現十餘個人頭戶裡,竟有財產不正常增加情形。
賦稅署官員說,這名大陸台商,每年報稅的所得總額為3、40萬元,因此不必繳稅;但稽核組人員發現該台商本人與太太,在台購買2、3百萬元豪華轎車、一億餘元不動產,先向銀行借貸,再由人頭戶帳戶一次支付,手段頗為高明。
賦稅署官員指出,該台商在78年至93年間,在大陸地區投資獲利2億元,因依法核課時間最長為7年,因此只能對在90年至93年於大陸投資獲利五千萬元課稅,以致涉嫌逃漏稅近二千萬元,再加處以罰款一倍,總計補罰款計四千萬元。
官員強調,這名大陸台商「被抓包」後,坦承在大陸並未繳稅,因此無法在台扣抵稅,且也不願提起行政救濟,只好乖乖地補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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