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8.07.11
南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在繼承或贈與當日常無交易紀錄,即使有交易紀錄,也不是公開市場買賣,難以認定其在客觀市場的交易價值,所以移轉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將以國稅局核定的公司資產淨值計算價值。
甲君於92年間將A公司的未上市櫃股票,移轉登記給兒子,並依據會計師編訂的財務報表申報證券交易稅,A公司股權淨值為每股2.5元。但南區國稅局認為,應按已核定的未分配盈餘累積數,核算A公司移轉日的每股淨值為7.9元,並按差額核課贈與稅。
甲君主張,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淨值計算,應按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為準,和市價也比較接近,因此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稅務會計的計算基礎,本來就和財務會計有所不同,但課稅仍應以稅法規定為準。甲君所移轉的A公司股票,因屬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無明確的公開市場流通價格資訊;而所謂「公司資產淨值」,是指股東可享有的權益,反映在累積未分配盈餘等項目,所以國稅局在核算資產淨值時,以實收資本額,加計歷年累積的未分配盈餘、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等,減除歷年虧損未彌補數,並考量A公司持有資產的增值數後,計算出股東權益為每股淨值7.9元,並無不當。
南區國稅局人員提醒,移轉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給二親等時,應依國稅局核定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價值且辦理申報,此外還要備妥給付股款的確實證明文件,以免被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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