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8.07.31
最近由於美國次貸風暴的影響,在美國的房地產價格普遍下滑,對於打算投資美國房地產的人來說,不失為一個逢低買進的好機會。但以一個非美國人的身分,要在美國投資房地產,仍有些稅負上的問題需要注意。
首先,所謂的「非美國人身分的個人」,是指不具美國國籍,也沒有美國綠卡,並在一年內在美國境內的時間不超過183天的人。若當年度在美境內不足183天,但在前兩年均曾進入美國,則前兩年在美境內的天數須以加權計算法 (前年乘六分之一,去年乘三分之一)一併計入當年度的天數。具有美國人的身分,則應當申報美國所得稅;若不具有美國人的身分,因非美國稅法規定下的納稅義務人,基本上來說沒有在美國申報所得稅的義務。
以台灣籍的人為例,若有來自美國來源的所得,則必須接受給付人來源扣繳或當營利所得來申報,若獲得來自美國來源的利息或股利收入,通常會由利息或股利給付人扣繳30%的稅。如果是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利得,一般來說不用繳稅。
在房地產投資方面,如台灣人直接持有美國房地產,處分房地產所得到的價金,原則上要由買受人扣繳10%的稅。如處分所得的價金少於30萬美元,且房地產買受人準備將買得的房地產做為住家之用,則不需扣繳。但這並不代表台灣人不需在房地產處分的利得上繳稅,即使達到不需扣繳的條件,台灣人仍需申報此一利得,如果個人所處分的房地產是持有超過一年的長期投資,且該房地產是台灣人在美國稅法下的「資本資產(Capital Asset)」,則稅率是15%。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台灣人甲君在美國買了一棟房子,買價為100萬美元,而若干年後甲君出售房子,賣得200萬美元,若依規定扣繳10%、20萬美元,甲君只能實拿180萬美元。然而,因甲君的利得只有100萬美元,資本利得繳納15%的稅金應該只有15萬美元,如果因為適用扣繳,造成扣繳稅金高於處分房地產應繳納的資本利得稅,甲君可在申報年度結束後、個人所得稅申報截止之前,填寫適用於非美國人的1040 表格來申請退稅,可退稅5萬美元。
前面曾提過,一般投資美國公司股票的股票交易所得,不需扣繳也不需申報,但有些台灣人會成立一家美國公司,以公司名義來擁有並經營投資的房地產,若房地產的價值高過這間美國公司資產總值的一半,則台灣人處分美國公司股票,也會被美國國稅局視同直接處分房地產,還是要扣繳10%。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美國公司的營業收入要繳美國所得稅,若用避稅天堂國家如在開曼群島成立的公司來投資房地產,雖然處分開曼公司所得之利得不用像處分美國公司要扣繳10%,但開曼公司在美國境內收取的營利收入及美國來源所得,依然要在美國繳所得稅。
綜上所述,在美國稅法天羅地網的設計下,台灣人若要投資美國房地產,應有完整詳細的租稅規劃,以免繳了不該繳的美國稅。台灣投資人除了分析市場利基,也要綜合衡量在美國及台灣兩地可能產生的稅負,以免顧此失彼。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周思齊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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