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8.07.17
台商利用地下金融隱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近期卻傳出因在台購買豪宅「露餡」遭補稅加罰。會計師表示,若該台商當初以境外公司名義取代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再回台設立分公司購買不動產,即可完全免除個人綜合所得稅要繳納的高稅負。
某位熟悉大陸財會的會計師指出,許多台商為規避大陸來源所得,會透過所謂「地下金融」將錢匯回台灣,這些地下金融機構被稱之為「盤口」,台商只要在大陸將人民幣交給盤口,再到台灣特定的銀樓去兌領新台幣即可。大陸盤口收取中介費用的方式有兩種,直接收取0.2%至0.5%不等的手續費,或賺人民幣換新台幣的匯差;在台灣領回新台幣的方式,也可以選擇直接領取現金,或是匯入台商所指定的帳戶。
不過透過地下金融的方式匯回大陸資金,將會背負極高的所得稅負風險,該名被連補帶罰4,000萬餘元的台商,即是錯誤的示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表示,如果最終的目的是要在台灣購買豪宅,合法的方式應是在台灣以公司的名義投資大陸,再由公司購買不動產,因為盈餘是分配給公司,公司只要繳25%的營所稅,與個人綜所稅率最高40%相較,仍有節稅效果。
另一名會計師則指出,也有台商是透過設立境外公司到大陸投資,將股利分配給在當地不用繳營所稅的境外公司,再由該境外公司回台設立分公司購買不動產,不但省下個人的綜所稅,連公司端的營所稅都一併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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