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31 工商時報
財政部昨天表示,地主雖然可能在今年底以前訂約出售房地,但只要「申報」土增稅的日期在明年1月1日以後,即可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10%。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公布,自明(99)年新實施的課稅法律包括:
一、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自99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的7年內,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停徵證券交易稅。
二、自99年1月1日起,貨物稅裁處罰鍰倍數從原規定5倍至15倍,降低為1倍至3倍。
三、契稅的怠報金,新訂最高不得超過1萬5,000元。
四、使用牌照稅,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增訂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五、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
六、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交易所得分離課稅10%。
七、個人出售自用住宅,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10%。
財政部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已使用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以後,第二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下列5項條件者,才能適用10%優惠稅率: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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