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1 工商時報
財政部昨日核釋,今年起,員工分紅配股要回歸所得稅法,依時價課稅,而公司要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因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12月31日落日,所以民國100年申報99年的所得起,改回適用所得稅法,按時價課徵所得稅,但免課最低稅負。
財政部昨天發布,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99年1月1日起,應在交付股票日,按股票的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時價」的定義與財政部以前發布的最低稅負的規定相同,亦即,上市或上櫃股票為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收盤價。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的每股淨值。
我國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公司配發的員工紅利,可以列為公司費用;如員工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依員工分紅數額享有30%,或50%的投資抵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