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

投資型保單課所得稅 拍板

2009-06-11 工商時報 【王信人/臺北報導】
財政部與金管會已得有共識,財政部將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未來新發行的投資型保單分離帳戶內的投資收益,將課徵所得稅;當付保費的要保人與取得給付的受益人不同時,要課徵贈與稅。
關於遺產稅,財政部願意「網開一面」,待金管會將投資型保單的適格標準提高,死亡給付可免徵遺產稅。
如何解決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問題,原本即列在賦改會金融商品課稅議題中,賦改會預訂在7月底結案,上述財金二部的共識,將待7月賦改會通過之後,財政部再正式提出修正法案。
多年來,財政部堅持投資型保單應該課稅,但金管會站在促進保險產業發展的立場上,對此持保留態度。但會計公報40號即將在100年實施,投資型保單將依國際慣例列在「投資型」產品中,與保險無關,再加上賦改會委員支持課稅,財政部終於取得勝利。
財政部將採信託的「導管理論」修法課稅,未來新發生的投資型保單分離帳戶的收入,保險公司要在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費費,計算投資人的各類所得,由投資人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中申報課稅。
未來分離帳戶屬於應稅的存款利息、股利或其他所得,保險公司要轉開扣繳憑單給客戶,計入要保人的當年度綜合所總額中。
屬於分離課稅的債券、票券、受益證券商品的利息及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所得者,因已分離課稅,不併入所得額。採免稅的的證券交易所得或海外所得,依最低稅負規定課徵最低稅負,免課綜所稅。
贈與稅方面,投資型保單的「年金險」如果要保人與取得投資帳戶的受益人不同,超過免稅額220萬元以上,要課徵贈與稅,並排除現行最低稅負的課稅規定。
若年金險採分期、分年給付,則財政部會以權利價值的轉換,折現回來當期計算,超過免稅額220萬以上,一次課徵贈與稅。由於遺贈稅法才在去年修法大降稅率,所以財政部不再提出遺贈稅法的修正。
遺產稅部分,賦改會研究計畫主持人黃耀輝建議,投資型保單的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即死亡給付/分離帳戶價值),金管會現行規定的130%,遠比美國的250%低,應適度調高,才可免遺產稅,以改善社會觀感。
財、金二部協商後,採納黃耀輝建議,免課遺產稅,但要把適格保單的標準提高到多少?金管會尚未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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