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日 星期五

勞工保險(新制)本人死亡給付

一、死亡給付項目、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一)喪葬津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1.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 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給付標準:
(1)普通傷病死亡:
1保險年資合併未滿1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
2保險年資合併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
3保險年資合併已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
(2)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3.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
1.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2.遺屬順序:(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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