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敏弘會計師、地政士口述,林佳穎會計師、律師整理)
95年7月住南部的A小姐來電諮詢,說她即將與喪偶男士B結婚,B先生有個3歲兒子C,而她與前夫也育有3歲女兒D。
B先生創業擁有一個加工廠,但有貸款;A小姐繼承父親遺產,有房屋、股票等財產,且擔任公職收入穩定。
A希望針對如何保障財產,提供建議。
當年建議她,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並去法院登記,就能確保各自財產。
不過,若擔心傷和氣,沒作約定,就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也以分別財產制為基礎,只是婚後財產在離婚等情形下會有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適用,建議她此時要留下明細及證明以茲查考。
過了好久,至今年元旦假期時,A又再度跟我聯絡,表示婚後B與她之間,因為個性、教育程度等差異,雖然婚後生了E子,感情始終不睦,且B因生意失敗經常打她,她在去年初告B傷害罪並訴請離婚。
一審法院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判決A 勝訴,後來B提出上訴後,A就與小孩先搬回娘家住。
沒想到,去年11月間,B因心肌梗塞過世,需她料理後事,A念在夫妻一場,仍花100萬元喪葬費,又替B清償工廠債務及資遣費約200萬元,才恢復平靜生活。
後來,保險公司找了A,表示B生前曾買過3,000萬元的保險,當初曾以A作為受益人,後來因離婚官司B又表示先把A刪掉,日後再告知新受益人,現在要撥保險金了,請A告知B的繼承人究竟有幾位。
此時B的兄弟出來說,由於一審判決離婚,只有B親生的C、E才能領取保險金,A、D都沒有資格。
那麼,究竟A和D能不能領取保險金?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80條的規定,由於離婚案件還在上訴中,B於判決確定前死亡,離婚案件視為訴訟終結,不能再繼續下去;90年法務部發布的實務見解也認為,此時婚姻關係並未消滅,所以A仍然為B的合法配偶。
至於D女,由於當初B有依法收養D,所以也是合法繼承人。
關於保險金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依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3,000萬元保險金是B的遺產,因此,A、C、D、E都可以領到保險金。關於數額方面,因結婚時雙方已去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現在雖然發現B的財產較多,A並不能請求差額的一半,因此3,000 萬元扣掉B生前債務等支出後,四人平均分配。
另外,我也提醒A,由於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死亡給付要有指定受益人,才能夠免稅,當初A是受益人時,固然可以免稅;不過最後B先生沒有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3條規定,3,000萬元保險金為遺產依法需課徵遺產稅,要記得依法申報,才不會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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