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

打工兼差 職災認定放寬

2009/04/20 記者洪素卿 台北報導
將納兼差往返、打工至學校路程意外
打工兼差族,職業災害認定範圍將擴大!勞委會修訂職業災害相關審查準則,未來兼差族往返兩個工作地點發生意外,或打工學生奔波學校與公司途中發生事故,都將可視為職業災害。草案經勞委會審定、送交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施行,預計年底前,超過十萬打工、兼差族等可望受惠。
勞工遭遇職災而致死亡或傷病時,勞保給付標準比普通事故高。以死亡給付為例,一般普通事故依年資發給十到三十個月勞保投保薪資,但若認定為職業災害,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最多可多領三十個月投保薪資、逾百萬遺屬津貼。因此,是否認定為職業災害,對勞工權益影響甚鉅。
上班途中發生過勞死 亦可視為職業病
一般來說,勞工除在工作場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可視為職災,依現行規定,上、下班期間發生的意外,只要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認定,一樣可領相對優厚的職災給付。去年一年共有一萬四千九百零五人因上下班通勤期間事故,導致傷病、殘廢、死亡等,申請勞保職災給付。
但由於現行僅認定上班族往返居家到公司途中發生的意外,屬職業災害;若下班後到另外一地方兼差途中發生意外,並未明確界定。對打工學生,也僅明定「夜校生」及「建教合作生」往返學校與公司途中為通勤路線,對一般日校打工學生,保障則明顯不足。
勞委會為符現代人實際工作狀況,著手修改審查準則,放寬對從事兩份以上工作的兼差族,及在學的打工族們相關上下班路程認定。
若新案實施,兼差族往返工作處所,或學生打工在公司到學校間的路途間發生意外,只要在合理路程範圍內,且不是為私人事由,都將可認定為職業災害,估計超過三十五萬部份工時勞工中,約有三成以上、超過十萬五千人可望受惠。
另外,過去有勞工過勞死,卻因死於上班途中,勞保局以「才剛要上班、怎可能過勞」為由駁回,這次新案也明定,只要因果相關明確,上下班期間的猝發疾病,同樣應視為職業病。
勞團批打工族多無勞保「看得到、吃不到」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陳柏謙對修法表示肯定,但憂心打工族們可能「看得到、吃不到」。他指出,企業主普遍未依法為打工兼差族投保勞健保,勞工無法直接從勞保獲得保障,常須依勞基法、透過司法途徑向雇主要求補償。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秘書長黃小陵說,這類沒有勞保的勞工,面對不願依法給補償的雇主,雖可另循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補償,但僅限於死亡或重殘才能獲得給付,且給付標準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保障明顯不足。
根據目前勞動法令,勞工發生職災時,除可申請勞保職災給付外,還可向雇主要求差額補償,企業主則擔心新法擴及兼差族,雇主責任將因此無限延伸。例如,月薪五萬元的勞工,如果勞保投保薪資是三萬元,一旦發生職災,須休養半年時,勞工除從勞保取得六個月、十八萬元給付,雇主還須給予每月的薪資差額。
目前勞委會擴大職災認定,主要是針對勞保職災給付,雇主若有質疑、不願意給付差額,最後須由法院依據個案事實認定。但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長林秉彬認為,勞委會此舉仍可能擴大雇主必須負擔的責任,使得企業主將來寧可少僱用幾個員工,在失業如此嚴重情況下,對勞工並沒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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