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5 經濟日報】
消基會抽查25家銀行房貸契約,公布「五大不公平房貸條款」,包括銀行要求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且須負完全清償責任,部分銀行更要求保證人提供借款額度總金額的本票。
消基會認為,消費者提供擔保品時,可免於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而且如果有足額擔保品,更不必提供足額的本票,提醒消費者要注意自身權益。
消基會指出,借貸契約往往寫得密密麻麻,隱藏不少「陷阱」,消費者應該仔細看過再簽約。依消基會日前網路問卷調查結果,123分有效樣本中,78%消費者的房貸成數約七到九成,壓力不小。
該調查發現,83%銀行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且負完全清償責任;有59%銀行要求「提前清償違約金」。
此外,這次調查的25家銀行,全數都附上五日審閱期的說明以及同意後簽章的條文,但消費者拿到契約當天通常就會被要求簽約蓋章,形同拋棄五日審閱期,損及消費權益。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如果遇到這種情形,可依消保法主張部分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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