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9.12.15
夫妻申請行使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限一方死亡時,財政部指出,夫妻因故離婚或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也可主張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取得的不動產產權,可比照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發布課稅解釋指出,夫妻因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比照配偶一方死亡的規定,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增稅。
舉例來說,甲、乙為夫妻,因性情不合離婚,甲乙婚後共同打拚事業,但財產全歸甲名下,包括現金、不動產等共計5,000萬元,依據民法規定,乙可申請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最高達2,500萬元。若乙因此取得甲名下的不動產,價值在2,500萬元以內,即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財政部因此指出,不論係配偶一方死亡或發生離婚的事實,均屬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兩者皆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配結果若配偶一方取得土地所有權,依法屬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的權利,雖不課徵土增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在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財政部規定,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為離婚者,應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協議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則上以配偶雙方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則以向法院起訴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提醒民眾注意,95年12月6日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是以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包括夫妻雙方在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的婚後財產。
閱報祕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協議、判決離婚的情形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保障權利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由於民法規定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需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前提,目前,導致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因素,除了配偶一方死亡外,還包括離婚與婚姻面臨無效。
因此,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或要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節稅效果。 (記者陳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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