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8.06.05
狗急跳牆最容易做出錯誤的遺產稅規劃。很多有錢人在重病期間提領鉅額現金,以為錢只要不在自己名下,就可以規避遺產稅,反而引來國稅局調查資金提領後的去向,弄巧成拙被補遺產稅的例子多不勝數。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發現,很多有錢人的通病,就是得知自己將不久於人世,急著把現金全部從銀行帳戶提領出來,怕以後被當作遺產課稅,反而引起國稅局注意,成為追查資金流向的目標。
某建商甲君不幸罹患慢性疾病,因為聽到朋友說,如果不趕快把銀行戶頭裡的錢領出來,以後都會被課遺產稅,因此在死亡前的七、八個月期間,陸續從銀行提領2億餘元的現金出來。其實此筆款項是甲君與其他四名共同合夥人預計進行土地開發的資金,五人以隱名合夥的方式簽約合作,甲君只是擔任資金保管人,因為擔心被課遺產稅,才會把錢都提領出來,藏在保險箱。
但甲君過世後,國稅局發現他在生前提領鉅額現金2億餘元,且資金流向不明;而四名共同合夥人當初是透過人頭或三角移轉的方式,將資金匯給甲君,擔心自己身分曝光,導致甲君家屬有所顧忌,無法向國稅局合理交代資金去向。最後國稅局核定,只要是不能找出流向的資金,都要併入遺產課稅,結果甲君家屬多繳了2,000萬餘元的遺產稅。
呂旭明指出,如果甲君沒有急於把錢領出來,當他過世之後,其他四名合夥人可以對甲君主張有未償債務,即可從甲君的遺產總額扣除,不用課遺產稅;或是甲君在生前直接把資金合理的返還給四人,「有去有還」才是最明確的處理方式。
但因甲君沒有合理交代資金去向,四名共同合夥人又未出面主張債權,因此原本不屬於甲君的2億餘元,最後被當成甲君的遺產課稅,遺產稅暴增2,000萬餘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只知道夫妻間贈與免稅,在過世前急著把財產贈送給配偶,卻不曉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在重病期間不應贈與財產給配偶,不但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要被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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