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8.06.17
遺產稅規劃的大忌,首推重病期間才急著處分名下的財產,尤其是透過家人短時間內密集且大量的提領現金,甚至轉入親屬的帳戶。
而先要釐清的,稅法上所定義的「重病期間」,指的是「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以若當事人已經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行動自如,卻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等行為,不但會招來國稅局質疑,繼承人也必須合理舉證,否則仍是白忙一場。
若平時真的疏於規劃遺產稅,亡羊補牢之際想要提領現金,訣竅就是「要查不到是誰領的,也找不到存去哪裡」。如果已身染重病無法自行處理財務,親友雖可持印鑑存摺代領,但一次提領金額不可超過100萬元,否則就必須登記提款人的身分,日後將成為國稅局追查的目標。
而錢提領出來之後,可以將從甲銀行提領出來的錢,存到乙銀行去,甚至是不相干的第三人帳戶,避開日後的追查。
不過依國稅局不成文的規定,在死亡前六個月從銀行密集提領的資金,若找不到資金流向,國稅局仍會與繼承人協商,要求按提領金額的七、八成申報遺產稅,時間若超過六個月或一年以上,雙方協商的空間也愈大。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提醒,在重病期間處理財產,國稅局人員還會追究「到底是得了什麼病」,就算罹患癌症,只要意識清醒,還可以簽契約,與其冒著高風險提領現金,還不如購買市價高、課稅價值低的金店面和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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