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8.06.17
遺產稅節稅有新招,如何在生前先分散財產、降低遺產稅,是有錢人相當煩惱的事,會計師指出,只要受贈對象避開要併入遺產課稅的二親等親屬,或是將資金移轉到公司名下,即使是生前兩年內的贈與,都可以不用併入遺產課稅,可有效降低遺產稅。
夫妻之間贈與原本免課贈與稅,但為了避免有錢人在死亡前大量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特別規定,在死亡兩年內曾贈與財產給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親屬,不論贈與財產金額多寡,或當初是否免納贈與稅,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將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
但很多人不瞭解稅法的規定,因擔心要被課鉅額的遺產稅,急著把財產都分送給配偶、子女,結果一毛錢的稅也省不到。其實只要避開死亡前兩年進行贈與,要併課遺產稅的對象,還是可視為生前的贈與,以較低稅率的贈與稅計算稅負。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指出,他曾經處理一個遺產稅案件,因為死前兩年贈與配偶要課遺產稅,當事人就在重病期間送2,000萬元給非二親等關係的「二奶」,只要按累進稅率課34%的贈與稅,如果是把2,000萬元送給太太,反而要併進遺產總額課50%的遺產稅,送給「二奶」反而可以節稅。
這位富商生前贈與「二奶」2,000萬元時,並沒有申報贈與稅,等到國稅局查核資金流向發覺時,因富商已經往生,依法只要補報,不用另外加罰;如果是漏報遺產稅,後果就很嚴重,必須加罰一倍,如果遺產稅率高達50%,等於全數充公。
近日也有大股東將財產贈與給公司,同樣成功省下遺產稅。呂旭明表示,某公司的大股東發現自己將不久於人世,就利用比較低的贈與稅率,在過世的前一年,先將名下7,000萬元財產送給自己的公司,而且公司帳載記錄也不存在。由於重病期間以公司為受贈對象,不必併進遺產課稅,這位大股東因此省下2,000萬元的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一科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因此公司即使從大股東處獲得受贈財產,也不會有應納營所稅的問題。
呂旭明分析,生前將財產移轉給公司,不可主張是「借給公司」,否則不但仍會被納入遺產課稅,漏報債權還要加罰一倍,正確的作法應該是主張「送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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