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8.06.05
中區國稅局發現,有繼承人為分配更多的配偶剩餘財產,企圖減少遺產稅負,匿報自己和被繼承人的真實財產,不但被調高遺產稅,國稅局還在查核過程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有漏報贈與,一併追繳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雖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生存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必須是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且應扣除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剩餘財產的差額才能平均分配。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張太太於95年間死亡,繼承人張先生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申報其妻的剩餘財產5.5億餘元,自己的剩餘財產45萬餘元,因此張先生主張可配偶可自遺產中分配2.7億餘元。但因張先生夫妻年事皆已高,兩人分別是民國16年和18年出生,中區國稅局認為依其年齡的時代背景,太太收入比先生超出這麼多,不合常情,於是追查張太太死亡前資金往來的情形。
中區國稅局首先發現張先生漏報自己的財產,他在92年間曾投資基金、債券5,000萬餘元,至其妻死亡日止尚未贖回,應列入生存配偶剩餘財產。而原申報為張太太的剩餘財產,有9,000萬元是張太太在90年間以受贈款項轉購的債券,因屬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中區國稅局便調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1億餘元,並補徵遺產稅2,500萬餘元。
在追查剩餘財產的過程,中區國稅局另查獲張太太在90年時,以母子聯名帳戶的名義,存入結購美元及轉帳美元共計379萬餘美元,提供給其子使用,核定張太太在生前有贈與金額新台幣1.2 億餘元給兒子的行為,一併補課贈與稅5,40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人員指出,因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媳婦、女婿等親屬財產,依法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民眾常誤以為國稅局只會追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移轉財產情形。實際上,國稅局若在查核過程中,發現核課期間內財產異常移轉情形,仍會一併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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