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會計師:海外所得透過法人匯回 稅稅平安

【經濟日報】2010.01.22
海外所得今年起課最低稅負,不利海外資金回流台灣。會計師認為,多數民眾為規避最低稅負,趕在去年底前把錢匯回來;不過,若有來不及匯回的資金,只要透過國外法人名義,回台買股票或豪宅還是不成問題。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指出,海外所得今年開始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但要將資金匯回台灣,只要別用個人名義,一樣不用擔心稅負問題。如果想要投資股市,最普遍作法就是利用國外法人名義,透過台灣券商開設帳戶後購買股票;還有很多人匯回資金是要買豪宅,也可以透過國外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再投資房地產。
呂旭明解釋,國外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只要繳納2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來購買豪宅若有獲利匯出海外,就不用再被扣繳20%。
他建議,高資產者要利用海外資金回台投資,多半會選擇在香港或新加坡設立公司,因為把公司設在BVI或薩摩亞,會讓人一看就覺得是紙上公司。若要利用國外法人名義匯回資金,可以直接設在香港,再回台灣投資,稅捐機構很難追查。至於維持費用,在香港設立一家公司,費用大約10萬元,每年維持成本也差不多是10萬元,很多有錢人都覺得很「划算」。
呂旭明提醒,假設過去在海外有一筆100萬美元的存款,今年1月底到期後決定解約匯回台灣,因為海外所得今年才開始課稅,因此今年1月這段期間的利息可能要課稅;若在海外購買基金、股票或不動產,到今年才處分,就會被以境外資本利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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