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8.08.28
財政部指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保單,其保險給付不適用免徵遺產稅的優惠,繼承人仍應該境外保單的保險給付合併遺產總額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明訂,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與互助金,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財政部指出,納稅人生前購買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公司保單(即境外保單),並不符合免徵遺產稅的優惠。
財政部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提供保險給付免稅優惠,主要是配合保險法第112條所做的規定,因此,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要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免計遺產總額計稅」優惠,亦應以人壽保險契約符合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
由於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已經金管會解釋,並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財政部因此指出,凡屬被繼承人境外保單的保險給付,仍應合併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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