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4日 星期三

34號公報修正 衝擊銀行業

2008-09-24 工商時報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昨天表示,34號公報針對金融業提出修訂草案,會計發展基金會已完成2讀,預計在後年的99年1月1日上路實施,銀行的放款如果有客觀證據出現,就要提列備抵呆帳,將衝擊銀行業的財務報表。
34號公報當年初實施時,為了減輕對國內銀行的衝擊,刻意排除「放款」在適用範圍之外,只要求轉投資股票每年要依公平價值做資產減損,已讓金融業哇哇叫,大地震好幾年。
如今為了和國際接軌,進一步修訂34號公報,把銀行的放款、應收款(含信用卡款、承兌票款及利息)、附賣回票債券投資、存放央行及斥借銀行同業等,納入適用範圍,其中以放款高占總資產的63%要納入適用的影響最大。
金管會銀行局已要求金融業者,在明年6月底之前,要試算出衝擊的大小。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昨天舉辦34號公報修訂對金融業放款作業之改變及因應研討會,會計師周建宏表示,我國雖然給予「不回溯」的緩衝,比國際做法寬鬆,舊放款如果已提列呆帳者,不必新提,但是如果舊有的放款一旦出現新的客觀證據,發生損失事件,還是要認列減損損失。
所謂「客觀證據」又分為二大類,一為強制因素,有破產、逾期90天、其他銀行收回信用額度、財務困難債務重整、重大舞弊等,只要發生其中1種,就要評估損失。
第二類為未付健保勞保費、營業稅、所得稅、未付本金和利息、信用評等惡化、離婚、其他債權人採取法律行為、公司損失重要客戶經理等,如發生2到3項,要評估損失。
資誠會計師黃金澤表示,「34號公報修訂將對金融業的財務報表、資本適足率、稅務、管理決策都有相當大的影響」。
目前金融業對放款所提列備抵呆帳的方法為主管機關規定的五分類,未來改依34號公報修訂的規定辦理時,計算公式為,減損損失=帳面價值-未來現金流量依原始有效利率折現值。
舉例,假設,帳面價值為100元,未來現金流量依原始有效利率折現值為45元,則要認列減損損失55元。
這將帶來國內金融業財務報表的透明化,普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執行董事游明德指出,以前國外策略性投資人來台灣併購,看到財務報表都不太相信,99年修訂34號公報上路實施之後,和國際接軌,加強金融業內控,財務報表將更透明,有助於買方判斷資產價值和風險,有助於國際併購。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