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9.05.04
財政部將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價值,過去「低買高抵」時代即將終結。未來公設地改採比率抵稅,僅可就其占遺產總額的應納稅額部分,做為抵稅限額,全額抵稅優惠不再,公設地抵稅價值約僅剩10%。
財政部已經完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即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配合遺產及贈與稅率大降至10%,過去常成為高所得者避稅工具的公設地,財政部也已修正其抵繳稅捐原則,改按比率制抵稅,藉此避免富人在享受低稅率的同時,再藉公設地侵蝕遺產及贈與稅基。
依據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或贈與稅的限額,依據以下公式計算:
公設地可抵稅限額=依本法計算的遺產稅或贈與稅●X(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目前公設地的市價一般約為公告現值的一成,舉例來說,甲以120萬元買入價值1,000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去世時的遺產總額(含公設地)共計6,000萬元,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00萬元,甲的繼承人選擇以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公設地抵稅,依據新規定,公設地實際可抵繳的稅額上限為:
600萬元X(1,000萬元/6,000萬元)= 100萬元
在財政部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原則之前,甲生前以120萬元買入公告現值達1,000萬元的公設地,假設甲未留下現金遺產,且稅額逾30萬元時,甲的繼承人可以公設地抵繳甲應納的遺產稅,其可抵稅金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即公告現值1,000萬元,抵繳金額就是1,000萬元。
以上例為例,甲應納遺產稅為600萬元,只要選擇以公設地辦理抵繳,繼承人即免再繳稅。但修法改採比率抵繳之後,甲購入公告現值達1,000萬元的公設地,因只占遺產總額的六分之一,依據公式換算最多也只能抵稅100萬元,新規定之下,甲的繼承人還要繳納剩餘500萬元的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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