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1 【經濟日報】
國稅局查稅指向年輕「貴族」,據指出,國稅局鎖定20歲到25歲甫成年的民眾,清查其名下資產,若年紀輕輕卻擁有鉅額財富,財產來源將被調查,非自力賺取者,將被補課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擁有國人多項財產資料,經由每一年的所得稅申報資料,可以很容易比對出國人財富的增減變化。特別是年輕族群,多數經濟基礎尚不穩固,一旦名下財產遽增,國稅局自然就會將之鎖定為調查對象。
最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即針對甫成年但利息所得偏高的納稅人查稅。其中有一個案因父母假借款名義匯款給子女,因此被按「視同贈與」規定補稅5,600萬元。
依據中區國稅局查獲案例,年約20餘歲的甲及其兄弟三人,在95及96年間自香港A公司匯入近800萬美元資金,換算台幣金額逾億元。
由於甲及其兄弟才剛成年,名下即擁有鉅款,國稅局因此查核其匯款用途,發現當事人在買匯水單上均勾選「國外借款」,其中部分款項用來購買臺中市七期重劃區房屋,其餘款項則用以申購國內外債券基金,且申購贖回交易頻繁。
國稅局深入查核其銀行資金往來的時候,亦發現甲的父母及三親等以內親屬數人,分別在93及94年間,多次匯款至香港A公司設在國內某銀行的OBU帳戶,進一步查獲甲的父母等人,其實就是香港A公司的股東,透過A公司間接投資東南亞地區。國稅局因此研判,香港A公司匯入甲等三人帳戶的款項,就是甲的父母等人的海外投資收益,借由「國外借款」名義轉匯給子女。
國稅局表示,甲的父親因為聽信銀行理財專員建議,將多年存放香港的海外投資收益,匯回臺灣做為子女購買房屋及各類國內外基金之用,並誤以為子女只要以「國外借款」名義匯人資金即不會被課稅,才會將大筆資金轉匯回台。
未料,因為子女年紀過輕,對國外的鉅額借款無法提示支付利息及借貸相關資料,經國稅局追查資金流向,確定是父母及長輩的匯款,因此援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的規定,要求甲的父母限期補稅,補稅額高達5,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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