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9.09.30
財政部9月3日發布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不過會計師指出,仍有些認定困擾企業界,例如營業利潤放寬可依「貢獻度」區分境內外所得,但貢獻度怎麼算尚未釐清。建議企業備妥相關文件,才能應付稅局的審查。
財政部剛在9月3日發布「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會計師徐麗珍指出,徵納雙方有更明確地認定遵循準則,不過在實質認定上,雙方還是會有落差。
徐麗珍指出,對於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所提供的綜合性業務服務,財政部要求國稅局必須明確歸類所得的型態,無法明確歸屬者,才可以列為「其他收益」。而針對勞務報酬及營業利潤,這次規定可以「相對貢獻程度」來認定算境內或境外所得,並得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額課稅。
不過,徐麗珍指出,如何界定勞務報酬及營業利潤的「相對貢獻程度」,實務上有其難度,是否可依工作性質、投入成本或時數的比例,來計算境內外公司的貢獻程度,都有待進一步釐清。如果支出金額非常龐大,公司也沒有把握取得國稅局認同時,最好先扣繳再尋求退稅,或是事先取得稽徵機關的認可。徐麗珍表示,此次認定原則確認,公司與國外研發及共有智財權,不屬於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20%。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總經理范書華也提醒,對於權利金等應扣繳的項目,公司還是要注意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的免稅規定,或是其他租稅協定的優惠稅率,有機會降低公司的整體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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