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海外所得明年將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會計師呼籲,明年以後,凡在大陸轉廠交易的貨款、大陸台幹薪資以及大陸或海外投資盈餘分配,若以台灣個人帳戶支付,恐牽連個人得繳交重稅。
明年起海外所得將課稅,凡是海外所得逾100萬元,加上納入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00萬元,就必須繳交20%的稅,令不少擁有海外資產的台商,急尋解套之道。
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史芳銘表示,一般大陸台商所得主要分為三大類:包括台灣所得、大陸所得以及海外所得,前兩類已分別在台灣、大陸兩地開徵,海外所得則在明年起,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繳稅。
一般說來,政府要掌握個人在海外所得不容易,通常只能利用銀行的匯款資料,約略掌握國人的海外所得。根據現行的外匯收支和交易結匯規定,凡是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的收支或結匯,都必須申報,一些外匯指定銀行收到過高不明款項,也會主動向中央銀行回報,也就是「凡匯過,必留下痕跡」。
史芳銘說,過去有不少大陸台商喜歡透過台灣的新台幣帳戶,來轉帳大陸的轉廠交易貨款,或支付大陸台幹薪資,「這些帳戶經常是以老闆或老闆娘名義開立,過去可能沒問題,但以後若無法讓國稅局信服用途,恐怕難逃繳稅命運」。
他建議,明年以後,要禁止台商以台灣個人新台幣帳戶支付大陸貨款、台幹薪資或是海外盈餘分配,最好還是透過境外公司來支付,以免引來瓜田李下的嫌疑。目前存放在海外的資金,也應該在今年底前,匯入將來可能需要的資金。
史芳銘說,今年底前,台商應留有海外資金的餘額紀錄,以便未來匯入國內時,可以舉證,這些錢並非明年以後的所得。明年以後若有大額海外資金要投資國內,最好也是設立境外公司,以外資名義回台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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