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7 工商時報
夫妻財產本來是共有,可是當出現財產移轉後兩年內,給予的一方若死亡的話,這筆移轉將要被當作遺產,會遭到課徵遺產稅的財產項目。
南區國稅局最近有一件相當特別的遺產稅課徵實例,先生在生前幫太太清償一筆2,000萬元的房屋貸款,但人有禍福,事隔一年半之後,先生因為意外而往生,家屬原本在申報往生者遺產時,沒有把這筆計入遺產之中。
此案在國稅局清查死者生前的資金時查知,因此在計算遺產總額時,將之一併納入計算,使得原來遺產淨額膨脹成3,000~4,000萬元,由於這是遺產稅舊制的個案,稅額高達50%,因此遺產稅需繳交1,500萬元左右。
國稅局官員私下表示,繼承人如果在死者生前兩年內有任何的贈與行為的話,在計算遺產時,會把贈與的財物全部歸在遺產項下,就算對像是配偶,當時並沒有任何贈與的考量,但是只要資金移轉流程被查獲,都得計入遺產稅計算。
除此之外,死者在生前以躉繳方式買進約600萬元的投資型保單,由於投資失利,理賠時保單的淨值只剩下300萬元,雖然賠掉一半,但因為躉繳保單在國稅局眼中,全部不符合保險本身希望保障家人的初衷,這部份也全部納入遺產總額,使得該往者因此算出高達超過1.1億元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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