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

持股5%須申報 銀行大股東「全都露」

【經濟日報】2008.11.25
立法院財委會昨(24)日審查通過銀行法修正案,放寬銀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限制,財務狀況好的銀行可分配更多盈餘;並從嚴規範大股東適格性,持股達5%就要申報,10%要申請核准,並自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申請,銀行大股東將「全都露」。
修正案也強化銀行退場機制,資本適足率低於2%者,將在90天內接管;對呆帳5,000萬元以上,或貸放後半年內就發生逾放且轉銷呆帳金額累積3,000萬元以上等大戶,銀行不再保密,可以揭露,以維護社會公益。
財委會昨天審查銀行法修正案,金管會已事先與立委溝通,審查迅速,幾乎都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這次銀行法修正幅度相當大,除放寬法定盈餘公積提列規定外,其餘多屬防弊措施,並首度引進美國立即糾正措施,建立有效退場機制。
現行銀行法第50條規定,銀行繳完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30%做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5% 。
修正案放寬為,財務健全者如資本適足率高的銀行等,可不受此限。對銀行股東將是一大利多,多家旗下有銀行的金控,將可分配到更多盈餘,強化金控併購動能。
在大股東適格性方面,原規定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達15%,才需要申請核准,新規定改為10%;並增訂持有銀行股權達5%時,就須向金管會申報,讓主管機關瞭解銀行股東結構情況。
未經申報、申請核准而持有的銀行股份,表決權無效,並由主管機關命令限期處分。
在銀行法修正通過前,持股已達5%,但未超過15%者,必須從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比率可以維持,但已逾10%者,要再增加持股時,就須先申請核准。
為防止銀行股東以迂迴方式,規避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修正案也從嚴定義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範圍。
修正案並建立以資本為基準的監理措施,將資本適足性分為資本適足、不足、顯著不足及嚴重不足等四類,並明訂各種監理措施,如資本適足率低於2%即屬嚴重不足,須限期接管等。
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目前淨值呈負數的銀行只有被接管的慶豐銀行一家,資本虧損逾三分之一的銀行也只有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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