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1日 星期一

32件捐地避稅案 國稅局全勝

工商時報2007.12.29
對民眾以買賣公設地規避贈與稅案件,截至目前為止行政法院判決,一面倒支持國稅局。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說,截止九十六年十一月底為止,三十二件行政法院確定案件,都認定前述手法「表面合法」,卻有違實質課稅原則,判南區國稅局勝訴。
由於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無償贈與他人必須依規繳納相當比率的贈與稅,但部分民眾利用都市計畫法當中免稅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或者子女,再以現金高價買回或以建地與之交換,以為「依法」不用繳稅。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邱政茂說,前述行為的經濟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沒有不同,經財政部於九十二年發布解釋令,清查該轄區內案件之後,發現應核課贈與稅總共二三二件,稅額逾五.二億元。
然而,卻有民眾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依照前述法規贈與公設地,甚至還取得稅捐稽徵機關發的免稅證明,結果竟然還被追課徵贈與稅,不能接受。
最後打到行政法院,以南區國稅局為例,八件在高等行政法院、二十四件在最高行政法院,國稅局都勝訴。邱政茂說,由此可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工具規避贈與稅,經該局課稅案件,已獲行政法院支持。
南區國稅局官員說,納稅義務人勿輕信他人以「不合常理」的方式,規避稅捐。邱政茂說,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買賣、交換、贈與以及分割行為,在經濟上的目的就是無償移轉具經濟價值的財產,屬於應課徵贈與稅的行為,當事人若利用法律形式外觀掩飾贈與行為,終將被查獲且補徵稅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