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2日 星期三

投資型保單 課遺產稅? 金管會財部各說各話

工商時報2007.12.06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昨(五)日表示,十月起,已開始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範」,就是希望讓保險本質回歸保險,給付部份「照理來說還是保險給付」,財政部應該不會有課稅問題,會請同仁去跟財政部溝通了解。
張秀蓮說,把分離帳戶當中的投資所得,併入民眾往生時的遺產總額「聽起來有點怪」,只要符合總額三千萬元以下、保障比例符合規範,財政部不應該有什麼問題,且投資型保單盈虧,還是會影響給付金額大小。
張秀蓮強調,投資型保單是提供保戶保障的人身保險商品,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略以「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再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目前這些規範都依舊存在,並未修正。
至於有部份個案,是民眾已經在加護病房購買投資型保單,而後往生後,其保單被課稅,張秀蓮強調,這是個案,不是金管會掌管的通案,但這種情形,的確財政部會去了解。
張秀蓮說,就是為了避免課稅糾紛,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健全發展,加上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發展方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政策推動,所以才會從十月起,要求各公司所簽發的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要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投資型保單是否須繳遺產稅?持續引發爭議。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是分離帳戶當中的投資所得,自然需要併入民眾過世時的遺產總額,依規課稅。
所謂「實質課稅」原則,意指一件交易實質上須課稅,但交易的法律關係經過安排,以符免稅規定,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應依實質經濟事實及納稅人所得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認定課稅,不以法律外觀為準,避免鼓勵納稅人投機或規避稅法。
賦稅署官員說,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來源分成「保額」以及「保單帳戶價值」二個部分,前者與一般保單相同,後者則追求投資利益,保戶必須盈虧自負。前者與一般的保險給付相同,依法不必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後者被國稅局認定為投資行為,但包裝成保險形式。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財政部官員強調,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查到被繼承人有投資型保單,會先發函給保險公司,釐清保險及投資部分金額各是多少,原則上僅就投資部分計入遺產課稅;但實務上保險公司多不願提供相關資料,之後國稅局就會將整筆投資型保單金額,都計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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