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台商避稅 先搞懂課稅主體

【經濟日報2007.12.26
台資財務長最近常被大陸新的企業所得稅中的居民企業、實際營運機構等定義搞得暈頭轉向,擔心設立在香港等其他國家的第三地公司,突然被大陸國稅單位認定為課稅對象。實際上,掌握兩岸三地企所稅對課稅主體的定義,就能趨吉避凶。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說,兩岸三地對課稅主體採取不同認定方式,台灣純以「企業註冊地」認定,境外公司都不在台灣稅務部門的課稅範圍內。香港採取「實質營運機構」加上「所得來源屬地」兩種認定,比如在香港註冊公司若實際營運機構在境外,香港政府不會予以課稅;相反地,境外公司所得來自香港,仍必須向香港繳稅。
吳德豐說,大陸企所稅實施條例新增的規定,就是確立大陸企所稅以「企業註冊地」加上「實質管理機構」兩大原則認定課稅企業主體。即使企業註冊地在境外,但實質管理機構在大陸,也是大陸要徵收企所稅的對象。實施條例規定,實際管理機構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帳務、財產等進行全面管理和控制。
他舉例,若台資企業在香港註冊設立公司,實際營運卻是在大陸,香港特區政府不會要求此香港公司繳納企所稅,但此香港公司卻會被大陸追討企所稅。
昆山漢邦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李仁祥指出,部分台資企業為了業務操作方便,大陸工廠會代其簽定合同,從事儲存或交付貨物等業務,台灣總部可能被大陸稅務部門認定為「實質管理機構」在大陸,必須繳納25%企所稅。
李仁祥說,雖然大陸國稅部門在實務上很難認定境外公司人員是否在大陸實際營運,台資企業必須要有風險意識。比如把台灣公司業務接單人員安排在大陸境外地區;海外控股公司召開董事會等公司營運活動,最好安排在大陸境外,董事人員可選擇少去大陸出差代表,召開董事會時,要記得回填日期,選擇董監事成員都不在大陸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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