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3日 星期四

投資海外未申報 虧大了

【經濟日報2007.12.13
很多投資人以為匯出資金到海外投資的隱密性高,就可以不申報,一旦被國稅局掌握資金流向海外,又沒有回存紀錄,最後可能會直接以匯出金額核課遺產稅,未申報還會被補稅加罰。
由於海外資金稽徵較為困難,通常單筆不超過20萬美元,又不是密集性的匯出,只要匯出時間超過五年以上,國稅局追蹤就比較困難,因此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將資金匯出國外購買海外保單、境外基金,已成為富人偏好的避稅管道。
曾經發生過一起案例,王先生於94年8月間死亡,中區國稅局追查其在89年間出售土地而取得的1億餘元資金流向時,發現王先生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美金投資國外長期債券,但遺產稅中卻未申報,繼承人也未提供相關資料,因此國稅局直接以當時匯出的美元金額,按王先生死亡時的匯率,核算為新台幣1億餘元,併入其遺產的投資項目,除需補繳遺產稅外,並以漏報處罰。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分析,王先生是以資金匯出的方式購入國外長期債券,資金流向已先被國稅局掌握,但遺產稅中卻未申報,也沒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的紀錄,國稅局會認定這筆投資仍有財產價值,因此就算這筆國外長期債券已轉換為其他財產,或是已實際發生損失,因為繼承人並未提供資料,例如這筆國外長期債券是否已到期出售,或是資金是否已結售回存王先生帳戶,才會被國稅局視為未盡協助義務,因此直接以王先生匯出海外的金額,核課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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