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日 星期三

大陸新企所稅 有五年過渡期

【經濟日報2007.12.31
中共國務院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措施,規定從2008年元旦起,原享受15%稅率的企業將有五年過渡期,從2008年按18%稅率課徵,逐年遞增2%,到2012年按照25%課稅。
高新技術產業可以繼續享受企所稅優惠,新企所稅規定,2008年元旦後,在經濟特區或浦東新區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在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可享有「兩免三減半」優惠。新華社指出,中共國務院發出通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對優惠政策過渡做出詳細規定。
通知指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執行,2010年按22%執行,2011年按24%執行,2012年達到25%。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明年起就按25%稅率執行。
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通知指出,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在2008年1月1日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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