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5 工商時報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常常陷入說不清楚的困境,且不同陣營之間的政策論辯也多半流於牛頭不對馬嘴。兩岸關係的高度敏感固然是主因,另跟兩岸先後在本世紀初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也脫不了干係,導致ECFA涉及WTO所規範內容(以貿易為主)任何權利義務之改變,都必須受到額外約束。
ECFA的輪廓在經濟部拋出「三顆蛋黃說」之後,似乎是愈來愈明朗。主要將涵蓋攸關貨品貿易、服務貿易,以及投資等三大領域的自由化,並擬透過「早期收穫」機制,讓包括石化業、機械業在內的部分台灣產品出口到中國先行免關稅,以期抵銷「東協與中國自由貿易協定」對台灣所造成的差別待遇。陸委會向來主張ECFA旨在爭取「公平貿易」,背後邏輯應在於此。
除非綠營能夠提出更多正當、有力訴求並集結足夠反對能量,否則ECFA上桌談判的態勢已定。然而,ECFA除了預期利益之外,自然也必須考慮成本面,包括產業調整與部分勞工失業等經濟社會成本,否則即難謂周全,而這部分截至目前也已獲得社會相當的注意力。反倒是有些容易被忽略的問題,未來可能隨著談判的啟動而陸續浮現,前面所提到且台灣興匆匆的「早期收穫」就是一例。
WTO的運作原理為「最惠國待遇」或「非歧視精神」,任何會員針對貿易所承諾的關稅減免或市場進入條件,原則上不能有差別待遇,除非另有但書或例外規定,一般講的自由貿易協定(FTA)或關稅同盟即是,主要則要求簽約成員必須讓彼此「絕大部分的貿易」(一般指9成)在「一段合理期間內」(一般指10年),完成比WTO更進一步的自由化。
此外,開發中國家(或獨立關稅領域)之間另可根據「授權條款」成立自由貿易區,除了必須履行將相關決定通報WTO的義務之外,此類協定並不需要符合上述遠較嚴格的成立條件,容許只有少部分的產業加入自由化行列。如此一來,需要上談判桌的產業別因具有選擇性、自由化進程寬鬆,所以談判也容易,一般而言雖然實質經貿效果不大,卻廣受歡迎。巴西與阿根廷等國的「南方共同市場」、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東協與南韓貿易協定,以及屢被提及而且也是ECFA所欲效法的「東協與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其實都是援引此一條款而來。
依據「授權條款」而來的貿易協定主要採分段式自由化,通常也冠以「架構協定或協議」,並跟「早期收穫」措施有所聯結。一方面保留彼此經貿自由化的內容與時間彈性,另一方面也為步向涵蓋範圍較全面的自由貿易協定預作準備,而這似乎也頗符合兩岸目前局面與ECFA的規劃方向。
然而,當初台灣乃以已開發經濟體身份加入WTO,所以「授權條款」並不適用ECFA,連帶包括石化業、機械業在內殷切期盼的「早期收穫」機制,究竟能否實施,到時候可能也會出現爭議。即使一如國內某些學者所主張,將ECFA解釋成「FTA過渡協定」,但因畢竟不是「授權條款」,恐怕也無法解決此一難題。
事實上,如果台灣單方面因國內部分產業界的壓力而將「早期收穫」機制納入ECFA,則必須承擔ECFA的後續內容(尤其是貿易部分)萬一談不成的後遺症,因為屆時WTO其他從事跟「早期收穫」相同產品貿易的會員,理應有權要求台灣給予適當損害賠償。回到談判起初點來看則更清楚,因為「早期收穫」的關係,台灣將因此比中方更沒有讓ECFA破局的本錢,所以談判與議價能力將大打折扣,這當然不利於台灣整體利益。
換句話說,「早期收穫」並非白吃的午餐,應儘量避免使用,即使在不得已而必須動用的情況下,加入的產業數目也絕對不能太多。例如應以明顯受到「東協與中國自由貿易協定」差別待遇的產業為限,至少不能有「韓信點兵,多多益善」的心態。目前傳出還有更多產業,包括金融服務業都將列入「早期收穫」規劃,顯然並不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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