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1 【經濟日報
從去年底爆發次級房貸風暴以來,銀行銷售的連動債糾紛就沒斷過,最近因雷曼兄弟倒閉,受到牽連的連動債更高達400億元,很多投資人一氣之下告上法院。不過,投資人可能要失望了,因為依據法院的判決結果,幾乎都是銀行勝訴。
投資人告上法院,都是指控銀行當初銷售連動債時並未說清楚風險,導致投資人慘賠。不過,投資人都敗訴,主要理由就在:無法提出證據。
金管會官員表示,有句話說:「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法院凡事講求證據,當投資人控告銀行沒講清楚風險時,法官都會要求投資人要舉證。但過去幾年,銀行銷售連動債都沒錄音錄影,投資人更不可能自己錄音錄影,往往提不出銀行不當銷售的證據。
不僅如此,銀行在銷售連動債的當時,都會叫客戶在「風險告知書」上簽名。因為銀行能提出如此有力的證據,法院一面倒判決銀行勝訴。
這樣的結果,可能讓很多連動債投資人感到生氣、失望。因為不少投資人購買連動債的金額可能高達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大半輩子的積蓄或退休金,就這樣消失不見。
不僅如此,投資人控告銀行,還必須負擔訴訟費用,此訴訟費用高低還要視訴訟標的金額而定,對投資人而言是不小的負擔。
銀行局官員表示,大多數會告上法院的,就是銀行與金管會介入調解後,仍然無法達到和解的案例。另外還有一些案子,如果銀行理專銷售時真的有疏失,沒讓客戶簽署風險告知書、或理專幫客戶簽名等,銀行都會自認理虧,私下與客戶達成和解。
由於香港的銀行業也賣連動債給散戶,在這次雷曼聲請破產後,香港金管局相當有魄力的要求香港銀行業必須負起責任,上周五香港銀行公會也決定,將按照市值,向投資人回購雷曼兄弟所發行的連動債。
台灣很多投資人,都非常盼望台灣的金管會也能仿效香港政府,要求銀行業者必須回購這些雷曼連動債。不過,台灣投資人可能要失望了。
金管會官員指出,台灣的情況和香港不同。港銀所銷售的雷曼連動債,發行者是香港雷曼公司,在當地有保管銀行、也有擔保品,港銀可以處分擔保品來賠給投資人。
不過,國內銀行業都是代銷在美國雷曼所發行的連動債,在台灣並無保管銀行也沒有擔保品,銀行業只是純粹的銷售機構。如果銀行業銷售過程沒有疏失,很難叫銀行業買回連動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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