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稅局清查自宅重購退稅

【經濟日報2007.09.14
最近五年內,曾向稅捐機關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並已經領到退稅款的民眾要注意,稅捐機關將在近期內展開退稅案件清查。凡是五年內將申請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轉售,出租或贈與給配偶或他人者,稅捐機關都會向納稅人追討退稅。
財政部說,這項針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並經核准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清查行動,主要在避免納稅人取得退稅後,將重購土地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逃漏土地增值稅。因此,稅捐機關每年都會進行清查列管案件,以避免出現漏稅流弊。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
財政部說,多數納稅人都非常清楚稅法賦予民眾的申請退稅權利,但卻不清楚稅法也訂有但書規定:在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不可以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方式的移轉行為。
除了移轉之外,財政部說,包括將自宅用地另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供營業使用(例如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宅使用、部分營業),或戶籍遷移該地未實際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原先獲准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也要被追繳。
財政部提醒民眾,近年來相當流行的夫妻相互贈與土地行為,稅捐機關也會列入調查,若其中有屬於申請重購退稅的土地,卻出現贈與給配偶並在地政機關完成登記程序者,退稅也會不保。
舉例來說,甲在95年6月1日出售土地現值400萬元的自用住宅土地,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後,實得370萬元。甲在96年7月重購一塊現值450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甲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為80萬元。
依據稅法規定,甲可提出重購退稅申請,原出售土地已納30萬元增值稅,可以全數退還。但若甲在五年內,將重購土地轉贈給配偶時,原申請退還的30萬元增值稅款,就要繳還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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